集体土地房屋法律强制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7 11:25:49 374 人看过

集体土地征收中农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流程。

(一)申请用地。

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事人员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如果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建设项目,应向土地所在地区、县级国土住宅管理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交土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住宅管理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审查提交文件,资料齐全,接受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

(二)制定征集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公司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在申请日起30天内制定各征用方案,征用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农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应方案。

(三)征地审查。

1、制作报告说明书:国土住宅管理局根据各征地相关方案制作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国土住宅管理局将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土地方案和建设项目用地报告说明书一起提交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3、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的文件,资料审查同意后,报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四)征地审查和批准。

1、征用土地审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报告的建设项目报告说明书和相关方案后,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天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审查。

2、征用土地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所需文件,资料及时送达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到报告的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土地方案,按规定征用相关意见后30天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批准:农用土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土地方案经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批准书后5天内批准。

(五)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1、征地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庄,集团内书面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2、公告实施:征用土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从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3、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4、补偿内容调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六)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经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区、县国土住宅管理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用补偿登记情况,制定征用补偿、配置方案。

(七)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

1、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征用农民集团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应当在征用土地所在地村庄,集团内书面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团所有土地的,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告。

2、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实施: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日起45日以征地所有权人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

3、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意见: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配置方案意见不同或要求开庭的,应当在征地补偿、配置方案公告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4、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的确定:人民政府国土住宅管理部门应研究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配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开庭时,应当举行开庭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要求: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法律强制执行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2、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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