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端秀与周光洪离婚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0:12:43 201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端秀,女,1950年5月8日出生,汉族,715矿退休职工,住715矿43栋2单元一楼。

委托代理人樊贤良,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洪,男,194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715矿退休职工,住715矿43栋2单元一楼。

案由:离婚

上诉人唐端秀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08)益赫民一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唐端秀、周光洪于197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77年5月18日登记结婚,1978年7月1日婚生女孩周湘,1991年2月3日婚生男孩周洲。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做工作,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07年5月,唐端秀曾向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做工作,周光洪向唐端秀写出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打骂唐端秀,后唐端秀撤诉。撤诉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明显改善,并于2008年农历正月开始分居。后周光洪诉至法院要求与唐端秀离婚。

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715矿43栋2单元一楼住房一套、杂屋二间、熊猫21英寸彩电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热水器一台、电磁炉一台、木沙发一套。共同存款有33000元。

本案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唐端秀自愿与被上诉人周光洪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715矿43栋2单元一楼住房一套(面积约110平方米),双方自愿给儿子周洲所有。周洲随母唐端秀生活,被上诉人周光洪于2009年4月30日前腾出该房屋。杂屋两间归被上诉人周光洪所有,全自动洗衣机一台、海尔冰箱一台、电磁炉一台、木沙发一套归上诉人唐端秀所有;熊猫21英寸彩电一台、热水器一台归被上诉人周光洪所有;共同存款33000元,上诉人唐端秀、被上诉人周光洪各分得16500元;

三、共同债务欠715矿财务科16000元由被上诉人周光洪负责偿还10000元,上诉人唐端秀负责偿还6000元;

四、由被上诉人周光洪给付上诉人唐端秀经济帮助7500元;

五、以上由被上诉人周光洪给付上诉人唐端秀现款24000元,限2009年2月14日前付清;

六、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上诉人周光洪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唐端秀负担;

七、上述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应当事人申请制作与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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