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行业签订合同时,为谨慎行事,有时先签黑合同(意向合同),再签白合同(正式合同),当黑白合同约定不一时就可能引发官司。8月18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落下帷幕,法院认定项目经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特征,以商品房换算工程款成立,驳回原告某建筑公司对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黑白合同前后不一
2002年9月6日,原告建筑公司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承建建筑工程协议书”一份,按行话称之为黑合同,约定开发公司拟将某商品房开发小区工程12B、12C楼交给建筑公司承建。承包形式和施工取费:建筑公司以双包形式承建开发公司上述工程,整个工程造价按现行的2001年定额按实结算,材料价格按同期定额指导价结算。付款方式:开发公司以80%的商品房抵算工程款,所换算房价优惠为:一层1259.28元/平方米,二层1378.08元/平方米,三层1330.56元/平方米,四层1235.52元/平方米,五层1259.28元/平方米……。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项目经理周某分别签字并加盖了单位印章。
2003年8月,开发公司就上述12B商住楼正式展开招标,在其制作的“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中载明主要条件。同年8月11日,建筑公司决定参加12B商住楼投标,并制作了投标书。不久,建筑公司中标。
2003年8月16日,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根据中标结果正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又称白合同。合同约定:12B商住楼由建筑公司双承包,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安装,合同价款2758800元。该合同所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七项注明项目部经理为周某。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方式、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开工时预付总价30%,工程竣工除留3%的回访费外,余款一次性结清。白合同对是否以商住楼抵工程款未作明确。
项目经理“认购房屋”
2003年12月8日,建筑公司项目部经理周某与开发公司代表共同签署认购房屋协议。双方约定:建筑公司认购12B楼中的13套房屋,如商品房对外销售,必须到开发公司办理正式手续,建筑公司无权收取现金,销售后可以由施工队与开发公司办理转账程序。办理转往来手续,必须根据工程进度,双方商定。价格根据销售价格(2003年10月1日执行价),双方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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