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货运代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29 09:44:51 353 人看过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通常是为了弥补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所带来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来源于运输本身,而且来源于完成运输的许多环节当中,如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并使该协会避免要求其成员进行一个标准的、最小限度的保险,并依此标准进行规范的文档记录。这种制度的缺点是,一旦推行一个标准的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索赔控制的积极性;同时使其成员失去协会的内部信息,而该信息可能为竞争者所利用。

国际货运代理主要通过四种渠道投保其责任险:

一是所有西方国家和某些东方国家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办理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二是,伦敦的劳埃德保险公司,通过辛迪加体制,每个公司均承担一个分保险,虽然该公司相当专业,但市场仍分为海事与非海事,并且只能通过其保险经纪人获

得保险;三是,互保协会也可以投保责任险。这是一个具有共同利益的运输经纪人,为满足其特殊需要而组成的集体性机构。另外一种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其自身并不能提供保险),可为国际货运代理选择可承保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并能代表国际货运代理与保险人进行谈判,还可提供损失预防、风险管理、索赔程度等方面的咨询,并根据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来解决国际货运代理的经济、货运、保险及法律等问题。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虽然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将风险事先转移,但作为国际货运代理必须清楚地懂得,投保了责任险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承保所有的风险,因此绝不可误认为在任何情况下,发生任何事故,即使自己有责任担也不必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统统由保险公司承担,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事实上,保单中往往都有除外条款,即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所以要特别注意阅读保单中的除外条款,并加以认真地研究和考虑。另外,保单中同时订有要求投保人履行的义务条款,如投保人未尽其义务,也会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后果。

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有:在承保期间以外发生的危险或事故不予承保;索赔时间超过承保条例或法律规定的时效;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条例中所规定的除外条款及不在承保范围内的国际货运代理的损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如运输毒品、枪支、弹药、走私物品或一些国家禁止的物品;蓄意或故意行为,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引起的损失;战争、入侵、外敌、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军事或武装侵占、罢工、停业、暴动、骚乱、戒严和没收、充公、征购等的任何后果,以及为执行任何政府、公众或地方权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任何由核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废料产生之离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所导致、引起或可归咎于此的任何财产灭失、摧毁、毁坏或损失及费用,不论直接或间接,还是作为其后果损失;超出保险合同关于赔偿限额规定的部分;事先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擅自赔付对方,亦可能从保险公司得不到赔偿或得不到全部赔偿。例如:当货物发生残损后,国际货运代理自认为是自己的责任,未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自做主张赔付给对方。如事后证明不属或不完全属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应负责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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