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
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1、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
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2、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
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什么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我国法律设立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在于,由享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案件除经过第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
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往效力之后。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
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土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没有提出上诉;
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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