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证据如何收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3 15:40:57 81 人看过

刑事辩护证据的收集方式: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可以委托辩护人收集;

3、可以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量刑轻重事实的相关证据等。

一、分别排除非法证据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非法取证行为可以作为证据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非法证据的范围包括: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调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三、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怎么办

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收集的规则,所以其所收集到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具体分析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对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如果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2条第四款、第234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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