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9 21:14:27 242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7日 15: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重庆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移风易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实施本条例。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学生和居民、村民中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及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和管束的责任。第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
    2023-04-24
    179人看过
  •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烟花爆竹的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烟花爆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出口烟花爆竹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产地检验与口岸查验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生产企业登记管理的条件与程序按《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细则》办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将已登记的生产企业名称、登记代码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备案。登记代码标记按照《出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登记代码标记编写规定》确定。第五条出口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危险货物建议书规
    2023-04-24
    74人看过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督查活动启动
    昨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川安监〔2009〕281号文件,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要切实抓好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的要求,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至3月1日,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通知》表示,今年以来,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主要指标有所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双节将至,必须切实抓好元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决定从2010年元旦开始,用60天的时间,在全省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活动。
    2023-04-24
    361人看过
  • 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合法经营,依法取得和按期换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从业人员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专款专用;6.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7.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查和消除安全隐患;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事故上报程序和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不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9.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出自未经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和投入使用。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量刑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如果构成犯罪的,
    2023-07-19
    473人看过
  • 燃放烟花爆竹归哪个部门管理
    一、燃放烟花爆竹归哪个部门管理烟花爆竹是由多个部门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二、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1.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3.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方有哪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
    2023-08-13
    102人看过
  • 烟花爆竹行业的法律管理制度
    法律管理就是对法律活动实施领导、进行组织、科学安排、规定章法。从世界范围来看,各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高低,与法律管理水平有直接的关系。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律活动的复杂化,法律管理的作用越来越大,基于烟花爆竹在国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各地都非常重视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制定。一、我国对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现状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喜庆节日消费品,同时又是特殊的爆炸品。建国以来,全国供销总社受国务院委托,一直承担着对烟花爆竹行业经营管理的职责,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釆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同时,我国每年召开全国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加强系统管理工作烟花爆竹在经营管理方面出现许多漏洞,多渠道经营和管理问题上的失控,致使烟花爆竹的经营网点和
    2023-06-19
    116人看过
  • 安化“9•15”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湖南省安化县“9•15”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原因:混药工违规操作引发爆炸,花炮厂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导致工房间距不够导致连环爆炸扩大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有三点:一是混药工封某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在混合国家明令禁止的氯酸钾、铅粉等高感度烟火剂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爆炸;二是由于混药房药物量过大,爆炸后产生的冲击波引起了相邻间距过小且无防护屏障的装药工房连环爆炸;三是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装药、敷药工房超员。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江南花炮厂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提高了危险等级;二是严重违反市、县政府和安监部门关于高温三个月期间烟花爆竹企业一律停产整改、9月底开工前须经县安监部门复查批准的规定,擅自开工生产;三是原发证监管部门把关不严,爆炸工房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却颁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另外,安全评价机构同样把关不严作出了“基本合格”的评价结论,企业法人表面接受停产整顿指令,却只是改白天生产为
    2023-06-06
    447人看过
  • 烟花爆竹价格战绍兴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遇冷
    元旦和春节即将到来,销售烟花爆竹成了不少人看中的好买卖。不过昨天,绍兴举办了一场烟花爆竹销售点经营权拍卖会,结果64个摊位中有53个摊位流拍。为什么大家都不敢出价呢?今年,绍兴市区烟花爆竹销售点拍卖的起拍价从5000元到8000元不等。不过,许多参加这次拍卖会的经营户都觉得起拍价太高。参拍经营户:“跟我心里价位已经差好多了,3000元左右还可以拍的。”拍卖会正式开始,参拍人员却迟迟没有响应。在多个销售点流拍后,第16号标被一个参拍者以底价8000元拍走。首位中标者:57号叶锋生意是自己做的,也不能看别人,别人不拍我也不拍,不可能的,我觉得差不多,自己决定要这个摊位就拍了。最终,64个销售点只拍卖出去11个。据了解,绍兴市今年是第一次实行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有关部门在制定经营权拍卖起拍价时,已经低于周边城市往年的价格。但是参加拍卖的经营户表示,如果按照8000元的底价中标,每天的净利润起码要
    2023-06-08
    267人看过
  • 烟花爆竹燃放事故
    烟花爆竹统称花炮。是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的,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或爆炸并伴有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工艺品。烟花爆竹燃放事故的发生,是某些群众在燃放烟花爆竹过程中,缺乏基本的燃放常识,盲目操作造成的。应急要点>>>●受伤群众就近立即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专家提示>>>◆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的燃放说明和警示语。◆严禁在繁华街道、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山林、有电的设施下以及靠近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燃放;燃放场地应空旷、平坦、无障碍物等。◆烟花的燃放不可倒置,不许对人对物燃放。点燃烟花爆竹如发生瞎火现象,千万不要再点火,不允许伸头用眼睛靠近观察,一般等15分钟后再处理。燃放烟花爆竹产品还要注意点火的引燃时间及中间间隔时间,切忌中途靠近产品观看。◆找到点火部位,检查点火引火线,分清快引、慢引,采用卷烟、香柱点燃慢引。◆正确的点火姿势为侧身点火,严禁身体的任何部位于烟花爆竹产品燃放轨迹方向。◆点燃后迅速离开至安全
    2023-06-06
    494人看过
  • 重点加强烟花爆竹监管冬季安全生产重点突出
    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宜居清远宜居城市规划建设咨询研究城管执法统一形象视觉识别系统(标志、服饰)11月30日,记者从全省冬季安全生产电视会议聊城分会场了解到,我市将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重点加强烟花爆竹、人员聚集场所等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冬季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市委常委、副市长侯军出席聊城分会场会议并讲话。当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进入旺季。对有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传统的乡镇和村庄,县、乡政府要组织公安干警和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开展拉网式大检查,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房,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在销售环节上,要坚持严格控制、压缩数量、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做好零售网点的布点审批工作。在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方面,各级公安消防、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三合一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及九小场所实施拉网式检查,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确保安全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停产
    2023-04-24
    124人看过
  • 烟花爆竹法律法规
    法律综合知识
    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具体规定有:1、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国家实行许可证制度。没有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可进行前述烟火活动。2、在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人流量大的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各中小学校区、森林重点防火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够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
    2024-01-21
    293人看过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你市已通过立法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时、限地燃放。为了切实做好实行限制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你市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首都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际影响事关重大。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高度,充分认识首都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涉及的部门多、环节多,要明确并细化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行政许可。根据北京市的实际,科学地确定烟花爆竹需求总量,统筹规划、合理布设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点、批发和零售网
    2023-06-09
    141人看过
  • 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2号发布日期:2007-2-9执行日期:2007-2-9《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2月9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七年二月九日南宁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第
    2023-04-24
    283人看过
  • 寿县部署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暨“打非”工作
    12月11日上午,寿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暨打非工作会议在迎河镇召开。副县长张久江、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长、派出所长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全面部署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暨打非工作,传达了市打非会议精神。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11.27烟花爆竹事故后,我县各乡镇、各部门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特别是打非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至今未发生过死亡事故。副县长张久江在讲话中要求,要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落实烟花爆竹打非职责。要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彻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浓厚安全氛围。会议期间,对依法查
    2023-04-24
    265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条例第22条如何解释?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9-13
      投产前必须对烟火剂配方及其物理、化学性能做出鉴定,并根据这些性能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使操作者了解药物特性,掌握操作要领和防范措施。
    • 烟花爆竹安全条例第44条的内容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0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有哪些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3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XX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办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10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
    • 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说明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4-10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