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予公布,自七月一日起施行,2007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荣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部门、事业单位,第三条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适用本办法,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证券公司、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基金管理公司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股东应当明确。所有权关系不明确,有质押、抵押、司法冻结等法律限制转让的,不得转让
第五条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战略调整方向,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在证券市场的交易价格确定
第七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和中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相关机构,对国民经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有重大影响的部门、事业单位,地方国有企业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不再对上市公司享有控制权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件成熟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逐步报送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有关事业单位、部门和事业单位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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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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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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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二是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三是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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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自行转让所持股份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30视情况而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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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持股30%怎样进行转让股权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8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六、出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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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小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是怎样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11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由于原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规定都是建立在国有股暂不流通的基础上的,国有股获得流通权后,与股权分置改革前相比,国有单位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定价依据、市场环境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必须及时研究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相关监管制度,以规范国有单位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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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需要什么材料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9决定或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材料: (一)国有股东间接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 (二)国有股东的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批准文件、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批准的国有股东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案; (四)国有股东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有关文件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公开国有股东增资扩股的信息情况及战略投资者的选择依据; (五)国有股东的国有产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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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能否持国有股权转让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61、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