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均可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需要符合的条件有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超出其法定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鉴定的等。
一、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
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只要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均可以提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是也有法定例外的情况。如果出现以下情形,重新鉴定费用依旧由公安机关承担: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程序是,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n(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n(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n(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n(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n(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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