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在福州某医院治疗后死亡,虽经鉴定郑某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治疗过程中,院方使用在郑某身上的腹腔分流管存在进货不规范的事实。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某医院赔偿死者家属8万元。
患者入院治疗无效医患之间起纠纷
2005年7月,郑某因脑中风入住某医院。此后,他6次手术,家人花费了41万余元。
手术中,院方将某品牌腹腔分流管植入郑某体内。不久,家属发现郑某的切口红肿发炎。当年11月,院方动手术将郑某体内的分流管拔除。此时,郑某体内部分组织已腐烂。
同年12月,郑家人签字表示自愿放弃对郑某的抢救,郑某出院当天就去世了。
郑家人认为某医院在郑某手术中使用的腹腔分流管,是由未取得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公司经销的。由于医院把关不严,造成患者体内组织腐烂。院方在家属多次提出疑问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终造成郑某病情恶化,导致郑某死亡。
郑家人遂将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赔款45万元。
医疗事故鉴定确认医院使用器械不规范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某医院的申请,委托福州市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双方的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但确认某医院在手术中使用的腹腔分流管,进货渠道不规范。
郑家人认为,双方的纠纷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构成过错,不影响院方承担赔偿责任。植入郑某体内的腹腔分流管是由某公司提供,但某公司不具备医疗药品、器械的经营资格。虽然某器械是郑家人出资购买,但完全是通过主治医生联系并在手术中使用。
某医院辩称,郑某所用器械是业内公认品牌。该器械由郑家人自备,不是院方采购,因此,医院没有义务对此承担质量担保责任。郑某因使用某器械出现的感染在其出院前已经治愈。患者死亡与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医疗服务存瑕疵医院应负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纠纷是针对医疗服务合同提起的诉讼。因保质期、经费等原因,医院仅在急需时再进货,体现为医生联系厂商,患者家属付款的购买形式。郑某手术中使用的腹腔分流管,其供应商没有药品、医疗器械的资质,因此,某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酌情确定,院方赔款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日前,市中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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