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31 15:14:20 241 人看过

我国仲裁机构是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的,其符合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在人类社会的生活中存在着各类危险,由于许多危险是个体无法承担的,因此需要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化解危险的破坏,正如著名学者桂裕所言,“保险为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之制度。即将不幸而集中于一人之意外危险及由是而生之意外损失,透过保险而分散于社会大众,使之消化于无形”。[1]根据受益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为自己利益的保险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责任保险就是一种典型的为他人利益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正是由于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遭受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和偿付的替代性的特征,[2]责任保险的受益人往往被认为已经取得了被保险人的地位,如果保险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这在船舶保赔协会的保险合同中比较常见,双方经常约定交伦敦仲裁),那么第三人是否也应该受该条款的约束就成为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难题。

责任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向第三人扩张的相关学说

责任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能否对第三人生效,首先面临的是理论上是否成立的问题。传统仲裁法理论认为,仲裁条款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申言之,在责任保险中虽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订了仲裁条款,仲裁条款只能约束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第三人既不能依照仲裁条款向保险人提出仲裁,保险人也不能强制第三人接受仲裁。虽然该理论承认维护当事人的合意是构成仲裁的基础,但却与第三人是被保险人替代者的地位相冲突,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学者提出了新的学说试图扩张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这些学说在一定程度上为责任保险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的拓展扫除了障碍。

(一)关于仲裁条款可以向第三人拓展的主要学说

1.转让、代理和变更说。该学说认为,[3]在发生合同转让、代理和继承的情况下,应该一定程度上承认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它包括:(1)在合同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则仲裁条款应该约束合同受让人。当然,各国在这种情况下的实践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如德国)可以推定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已经包含着一并接受仲裁条款的意图,有的国家(如法国)可能还要求取得受让人的明确同意才能发生扩展效力。(2)在代理的情况下,如果代理人是代表被代理人的利益来签署合同的,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以约束被代理人。例如在美国InterbrasCaymanCo.v.OrientVictoryShippingCo.[4]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该约束被代理人。但是当代理人没有披露被代理人时,应由代理人参加仲裁。(3)在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如果原仲裁条款公司发生变更,那么应该由其继受人参加仲裁。

用该学说来分析责任保险中的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我们可以发现,如果将第三人作为被保险人的被代理人,那么第三人应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是存在可能的。但是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虽然是为第三人订立合同,却并没有得到第三人的明确授权,即使假定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这种代理是法律强加给被保险人的义务,是法定代理,而该学说的范围以意定代理为主,法定代理所缔结的仲裁条款是否属于该学说的范围仍然存在争议。

2.禁反言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及时的抗辩或否定仲裁,那么仲裁应该对其生效;此外,如果第三人是合同的第三方受益人,那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应该对其适用。[5]禁反言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主要适用于普通法国家,其理论基础在于维护公正的需要,没有及时抗辩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通过司法救济的权利而承认了仲裁的管辖,第三方受益人需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原因在于第三方受益人必须整体上承认合同的效果,而不能选择性的接受合同,否则会破坏合同的整体性。

禁反言说与责任保险中的仲裁条款的联系在于,由于责任保险的第三人是责任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如果第三人能够继受合同的利益,那么第三人当然也应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但是如果适用禁反言说,却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第三方当事人的选择权,破坏仲裁合意性的基础,而且该学说是否能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承认存在疑问,尤其是在我国法律中不存在禁反言规则。

3.相关资料合并说。该学说认为,当几个合同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时,尽管一个合同中没有包含仲裁条款,但在其它有联系的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时,那么没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在发生争议时也应运用仲裁解决。[6]目前该学说也有一定的实践,比如在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向外签发了提单,尽管提单中没有规定仲裁条款,但通过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合并,租船合同的仲裁条款也应该对提单持有人生效。

该学说与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联系不大,由于责任保险出现时,被保险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第三人不可能在此之前与被保险人签订有联系的合同,因此该学说几乎不能为责任保险的仲裁条款提供理论支持。

4.刺破公司面纱说。该学说认为,当子公司与母公司发生混同,子公司又发生破产的情况下,母公司应该受子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但主张仲裁的人必须证明母公司与子公司确实存在业务上的混同。[7]该学说的意义在于防止母公司借机逃避责任,保证了仲裁法与公司法的一致。但是该学说与责任保险合同同样联系不大,由于保险公司很少是被保险人的母公司,即使在船舶互保协会与船舶公司之间也难以认定存在混同,因此该学说也不能用以证明第三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应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5.推定说。该学说认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条款,但只要存在相关的行为就可以推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仲裁条款。这种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参与仲裁实体性活动,也可以是第三方受益人在收到合同时没有及时对仲裁条款进行抗辩。[8]例如在Gvozdenovicv.UnitedAirLines,Inc.[9]一案中,美国第二巡回法院认为,虽然当事人不是仲裁条款的签署人,但从当事人积极参加仲裁进程的行为来看,当事人应该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该学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责任保险中仲裁条款的扩张性,适用该学说的前提条件是第三人积极参与到和保险公司的仲裁进程中来,或是第三人在接受保险合同利益时没有对仲裁条款及时提出抗辩。但是该学说的缺陷在于,一些国家要求书面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必备要件,没有为推定说留下空间,而且这种推定是否对第三人公允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15: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条款相关文章
  • 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仲裁条款中正确表述仲裁委员会的名称,避免发生歧异。我会的全称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推荐我会示范仲裁条款如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考虑到当事人受其自身法律知识和对仲裁制度、仲裁机构了解程度的局限性,在订立合同时往往不能正确表述仲裁机构的名称,故不宜机械地以仲裁机构表述不明来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如果已经订立的仲裁条款中没有正确表述仲裁机构名称,但只要该表述在文字逻辑上能推断出确定的仲裁机构,仍不影响该条款的有效性。我会仲裁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以下几种表述可视
    2023-06-06
    389人看过
  • 法院有权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吗
    一、法院有权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吗法院是有权认定仲裁条款是不是有效力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二、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
    2023-04-27
    449人看过
  • 法院有权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吗
    一、法院有权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吗法院是有权认定仲裁条款是不是有效力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二、不能仲裁的纠纷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这类纠纷虽然属于民事纠纷,也不同程度涉及财产权益争议,但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本人不能自由处分的身份关系,需要法院作出判决或由政府机关作出决定,不属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2、行政争议不能裁决。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行政纠纷是指国
    2023-06-16
    433人看过
  •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吗
    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1、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是指合同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订立合同的法律资格。具体包括:合同当事人须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必须在缔约时具有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指表意人通过表示行为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3、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该要件又叫合同有效的合法性要件。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力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不得违法还包括在没有法律调整的情况下,不得违反我国的国家政策的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合同内容是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因此,合同内容必须必须明白、肯定且能够执行。二、民法典中确认合同效力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典规定,确认合同效力受诉讼时效的限
    2023-04-05
    443人看过
  • 仲裁委有权确认合同效力吗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当主合同无效时,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仲裁协议与主合同是性质不同的独立条款,当主合同无效时,并不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因此,仲裁庭有权根据独立存在的仲裁协议,对主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一、质押合同对主合同有什么要求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的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主合同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
    2023-03-06
    120人看过
  • 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1996年12月12日法函[1996]176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1996)88号关于齐鲁制药厂诉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合资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纠纷应由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此复
    2023-06-06
    455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协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条款是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它明确规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程序等事项,为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合法有效的途径。仲裁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履行的保障。... 更多>

    #仲裁条款
    相关咨询
    • 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4
      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 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5-16
      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 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效力有效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12
      [2005]民立他字第5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鲁立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的,应
    • 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上诉内容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0
      仲裁机构有权确认仲裁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
    • 仲裁机构能否确认合同的效力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6-02
      仲裁庭能够确认无争议合同效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