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请问,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答:按照现行相关政策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也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有一定比例和限额控制的,现叙述如下,供参考:
按照国务院2002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见,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受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规定的缴存比例两个因素的影响。
关于“缴存比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关于“平均工资”,《意见》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可见,按照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数额要同时受五个条件的限制,否则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一是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
二是上年度单位对职工本人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
三是工资口径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要求;
四是本地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五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
例如:假设你所在地区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比例不得高于12%,你单位执行的也是12%,职工甲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均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要求),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则按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应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1800元(15000×12%),受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因15000>10500(3500×3),实际应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1260元(3500×3×12%)。假设该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因5000<10500(3500×3),则实际应为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600元(5000×12%),而不是1260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除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给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和允许的比例计算外,不得超过按本地区允许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倍数计算的数额,高于的可按允许的最高倍数计算的数额扣除,低于最高倍数的不能超过按上年实际发给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的数额,超过的数额,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数额的确定与当年实际发放职工的月工资额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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