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2002]第287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永州市江华县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强制用户购买其统一采购的商品及收取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费用的行为是否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定性处罚的请示》(湘工商法字[2002]2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电力局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电力局滥用其优势地位,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采取不拉线、不送电等手段,强制用户向其劳动服务公司购买其招标采购的电能表及进户线等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于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生产经营并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 《消法》上的经营者,具有以下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经营者各种所有制性质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的提供...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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