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级机关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有关经费的处理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8:45:46 197 人看过

通委组发[2006]96号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

根据《南通市市级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试行办法》(通委组发[2005]54号)和党政机关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市级机关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的有关经费报销事项明确如下:

一、报销内容

市级机关公务员挂职锻炼期间的工资福利仍由派出单位负担,涉及报销的经费主要包括:差旅费、生活补贴、通讯补贴和有关工作经费。

二、报销标准

到本市以外地区挂,挂职人员往返余中差旅费按机关人员出差标准报销。挂职工作期间的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800元标准计发,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定额包干。挂职单位不能免费提供住宿的,可在当地租赁民房,年费用控制在20000元以内。有关工作经费根据两地交往的实际需要和我市与挂地有关部门商定的意见作适当处理。援藏、援疆人员有关待遇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到本市有关县(市)区挂职,挂职人员往返途中交通费按机关人员出差有关规定报销。挂职工作期间,生活补贴、通讯补贴按每人每月400元计发。挂职单位不能免费提供住宿的,可在当地租赁民房,年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三、列支渠道

公务员挂职锻炼经费纳入挂职锻炼公务员所在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并在规定项目中列支。

四、有关要求

各有关部门应认真执行上述规定,严格掌握报销标准。挂职锻炼人员应坚持勤俭节约,不搞铺张浪费,不提超标准安排交通、住宿,不得重复报销、重复享受。

五、本处理意见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市属事业单位挂职锻炼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派到本市以外挂职锻炼的可参照本意见自行规定。

中共南通市委组织部南通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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