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征地行为起诉谁
土地征收行政主体可分为征地审批主体和征地实施主体。征地审批主体,即行使征地审批权的是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而征地的实施主体,即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行为主体的行政主体则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实践中因征地而引发的行政诉讼,其诉讼请求大多数是针对未经审批,违法征地,占地,或者补偿安置不合理,非法强迁等。对于此类行政行为,应当以具体实施单位为被告。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具体实施征地、占地、进行补偿安置、强制拆迁的单位并非法定征地实施主体,比如有些地方以土地管理局,土地储备中心的名义发布征地公告,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强迁等。此时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这些机关的上级,一般为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二、对征地行为有异议的如何维权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申请裁决程序
第一步:向市、县人民政府递交协调申请:
协调申请要有明确的要求,标准争议的事实依据和证据,科学的计算依据和统计标准。
第二步: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递交裁决申请:
协调不成或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不予协调的,向批准征收该土地的政府(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不服,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裁决除外。
三、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
土地征收决定以及补偿标准的制定均非基于合意发生,而是基于法律和政府的行政行为发生,这就使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强制性。在此过程中,国家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并不相同,双方为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土地征收尽管具有强制性,但政府并非不受监督,可以为所欲为;被征收人也并非仅处于被动地位,没有任何表达意愿的渠道。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参与权,依法公告征地有关事项,聆听并认真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如果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政府的征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以确认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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