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哄抢罪起诉书如何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4:12:51 440 人看过

聚众哄抢罪起诉书怎么写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克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乡**村**组。无前科。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5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乡**村**组。无前科。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周某丁,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乡**村**组。无前科。2017年9月25日因涉嫌聚众哄抢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9日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涉嫌聚众哄抢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克什克腾旗**乡**村**村民组为支援村办学校,改善学校学生的生活水平,将该组老牛槽地块耕地交给村校耕种,村校为耕种方便将该地块耕地与**乡**村**沟村民组的耕地进行交换耕种,至案发期间该地块耕地已进行了两轮土地承包,都确权给**村民组,并承包给赵某某、刁某某等村民且签订了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时间为2025年。2016年国家再次进行土地确权,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牵头组织大营子村民组村民往回要老牛槽地块耕地,并从每户村民收取几十元到一百多元的要地费用。期间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等人多次到村委会、**乡政府上访,但对村委会、乡政府关于老牛槽地块耕地系**沟组村民合法承包的答复并不满意,在劳作期间或开会期间多次提议将**沟村民在老牛槽地块耕种的庄稼进行抢收。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和大营子村民组部分村民哄抢了赵某某种植在老牛槽耕地的7亩多莜麦。2017年8月30日,周某甲、周某丁和**组村民部分村民将刁某某、耿某某等人种植在老牛槽耕地的40余亩的荞麦抢收。经鉴定,被哄抢的莜麦价值人民币1638元,被哄抢的荞麦价值人民币2618.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承包合同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郝某某、周某戊、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刁某某、耿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丁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勘查图及照片、侦查实验笔录;7.电子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丁、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哄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

书记员:张*齐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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