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特殊药品资格待遇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8 21:45:57 293 人看过

一、河池特殊药品资格待遇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申请使用特殊药品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特殊药品使用限制。

2.门诊使用特殊药品需取得相关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

二、河池特殊药品资格待遇备案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伊马替尼等7种特殊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9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参保人员在门诊、住院治疗时,按规定使用伊马替尼(胶囊、片)、尼洛替尼胶囊、达沙替尼片、舒尼替尼胶囊、吉非替尼片、替诺福韦二吡呋酯片、埃克替尼片等7种特殊药品治疗的费用,纳入广西基本医疗保险乙类支付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4日 04: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苏州职工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待遇
    一、范围对象享受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经特药治疗定点医院责任医师诊断符合特药使用适应症,持有社保经办机构发给的《江苏省医疗保险特药待遇证的人员。我省目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特药共以下三种:注射用曲妥珠单抗(赫*汀)、甲磺酸伊马替尼片(格*卫)、尼洛替尼胶囊(达*纳)。二、待遇标准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特药待遇的医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每个医疗年度包括医保支付期和无偿供药期,其中:使用省规定数量药品的时间,列为医保支付期,相应特药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按规定使用药品生产企业或慈善合作机构无偿提供特药的时间,列为无偿供药期,相应特药费用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不必支付。2.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特药数量,根据其所患疾病分别确定:(1)HER2阳性的乳腺癌患者,赫*汀不超过6盒(瓶);(2)慢性髓性白血病患者,格*卫不超过9盒,达*纳不超过3盒;
    2023-05-10
    393人看过
  • 河源城居民低保待遇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河源城居民低保待遇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1)本市户籍居民;(2)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河源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二、河源城居民低保待遇审批办理流程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向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街道办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助(补材料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1个工作日完成)3.审核:由街道社会事务科进行审核。(7个工作日完成)4.审批:区民政局社会救助和社会事务科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4个工作日完成)5.办结:审核通过制作证件及发放补贴。(1个工作日完成)6.送达:快递或物流。三、河源城居民低保待遇审批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
    2023-05-24
    453人看过
  • 河池住院费用报销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河池住院费用报销受理条件有哪些材料齐全受理二、河池住院费用报销的办理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进行申请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3、对材料进行初审与复核4、费用结算5、反馈结果三、河池住院费用报销办理的法律依据1、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急)诊,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等,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服务协定约定结算,属于个人支付的,由参保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四、河池住院费用报销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江
    2023-05-18
    467人看过
  • 河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件
    一、河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条件需要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河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材料1.使用登记表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供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7.气瓶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8.压力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三、河池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
    2023-05-17
    365人看过
  • 妇女怀孕后可享受哪些特殊待遇?
    近日,一名已有6个月身孕的妇女打进热线说,她只知道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除此以外,怀孕后上班或者休假期间,我还能享受到哪些特殊待遇呢?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妊娠期间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妊娠7个月以上不安排夜班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计算在工作
    2023-06-09
    161人看过
  •  哪些疾病可以享受特殊医疗待遇?
    该患者患有各类精神病、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期、空洞肺结核、肝硬变失代偿期、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脑血管疾病、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癫痫频繁大发作并伴有精神障碍、糖尿病合并心、脑、肾病变或严重继发感染、胶原性疾病导致的心脏功能障碍、内分泌腺激素疾病、血液疾病患者以及寄生虫病侵犯肺、脑、肝等重要器官,心、肝等重要脏器损伤或患有严重功能障碍。1.经精神专科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各类精神病;2.各种器质性心脏病;3.高血压病期;4.空洞肺结核、反复咯血,经过两个疗程治疗仍未改善的患者;5.各种肝硬变失代偿期,例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和血吸虫性肝硬变等;6.各种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经过治疗后仍未恢复的患者,如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双侧肾结核和肾小动脉硬化等;7.脑血管疾病等;8.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所致的肢体瘫痪,无法独立生活
    2024-03-22
    50人看过
  • 杭州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保特殊药品待遇时间
    【享受待遇时间】杭州参保人员享受大病医保特殊药品待遇时间分以下两种情况:1.参保人员享受特殊药品大病保险待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2.年度中新参保的,大病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始时间一致。【大病医保特殊药品报销比例】1.2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报销60%;2.20万元以上至45万元(含),报销70%;3.特殊药品大病保险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注:特殊药品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万元,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45万元。更多详情请点击:【大病医保特殊药品】其他事项:更多杭州医疗保险信息请点击:
    2023-05-29
    183人看过
  • 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备案如何办理的
    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备案条件患各类恶性肿瘤、失代偿期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血友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慢性病毒性肝炎、帕*森氏病、矽肺病、肺结核、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冠心病血运重建术后、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可申请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备案。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备案材料1、《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备案表》;2、病历资料、化验检查报告。特殊慢性病医保待遇备案流程申报—受理—审核—办结—送达。办理特殊病后报销待遇是怎么样的?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保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并计入当年度住院最高可报费用内,不设起付线。哪些病可以申请特殊病种?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下列病种范围内,且符合诊断标准(详见附件)的,均可申请办理特殊病种门诊:1.恶性肿瘤;2.尿毒症透析治疗;3、组织或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4、失代
    2023-05-09
    490人看过
  • 张家口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张家口国产药品补充申请备案受理条件有哪些(一)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批准文号在有效期内且具备生产该品种的生产条件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二)《关于药品说明书标签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食药监注﹝2014﹞439号)及《关于药品包装规格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冀食药监注﹝2014﹞438号)中涉及相关情形,企业无需备案。(四)准予批准的条件:1.、有效的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2、申请人持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认证证书》(与申报品种剂型一致);3、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及生产场地变更有合法的变更沿革证明性文件佐证;4、药品的规格、包装规格、有效期、包装材料等有相应证明性文件佐证;5、合格的药品检验报告书;6、按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局令第24号)要求规范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内容。7、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
    2023-05-13
    268人看过
  • 河池遗失补办律师证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河池遗失补办律师证受理条件有哪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第十条第二款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二、河池遗失补办律师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2023-05-19
    298人看过
  • 河池草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河池草种进出口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二、河池市草种进出口审批受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林木种子生产
    2023-05-19
    195人看过
  • 特殊药品标志颜色有哪些
    一、特殊药品标志颜色有哪些特殊药品标志颜色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四大类。麻醉药品的专用标志是蓝色、精神药品专用标志是绿色、放射性药品的专用标志是黄跟红结合、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专用标志是黑色。非处方药包括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一)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目的: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二)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职责:采购部负责药品采购,质量管理部负责药品的验收、养护,储运部负责特殊药品的在库保管。(四)特殊药品管理制度的工作内容:1、毒性药品(1)毒性药品的经营必须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2)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3)毒性药品验收时,除按普通药品的验收项目外,还必须对其内、外包装上印有的
    2023-06-05
    385人看过
  • 精神病职工有哪些特殊待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合同期内劳动者应享受各种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医疗、基本生活待遇。医疗期关于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
    2023-04-29
    182人看过
  • 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二、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三、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地点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市交通运输局窗口10-15号四、河池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
    2023-05-18
    31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特殊工种待遇有哪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24
      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优惠待遇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 特殊药品在管理方面有哪些特殊要求
      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24
      毒麻药品等特殊药品,国家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包括医生处方、药房发药及药库管理领用等等,很明确和清晰的
    • XX有特殊待遇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少数民族有优待政策,内蒙古户口没有,如果你是内蒙古的少数民族就有
    •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2-12
      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一般规定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
    • 哪些人有资格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3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