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何处罚?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处罚主要是指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不为公众所知悉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
三、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商业秘密侵权损害的实际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因案而异,大致规则如下: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为赔偿额。这种赔偿的计算方式要求侵害人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计算的财产、收入方面的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为赔偿额。当利润率无法查明时,可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使用许可的合理使用费为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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