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解析:对于一部规范政府采购钎为的基本法律来讲,首先要明确政府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即行为主体,才能根据不同主体的行为特征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各主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所说的行为主体,指的是政府采购法的执行行为主体。
1、何谓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行为包括政府采购的管理行为和执行行为,二者都是本法规范的内容。本条规定中所说的当事人,指的是政府采购执行行为主体。他们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政府采购当事人具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本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活动,是指一个具体的采购项目从准备采购到履行合同完毕整个过程中的各项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事后相关活动,包括管理活动、组织实施活动、纠纷处理活动、复议活动、诉讼活动等。
2、不包括监督管理部门。
前面已经明确说明,政府采购当事人指的是政府采购法的执行行为主体,也就是说指的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合法主体,都是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商业活动的各类机构,不包括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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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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