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举例: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如果法院依据民诉法以“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而却有证据证明这一判决是错误的(即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如不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将无法纠正错误。如仍依据原有证据材料依据民诉法第173条申请撤销原判决,于法于理都不通。
不得申请再审的内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
1.判决:特别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不适用于再审程序。
2.裁定:没有限制。
3.调解书:可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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