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反垄断工作的初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10:35 295 人看过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特点

2008年8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借鉴国际经验确定《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我国《反垄断法》确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三大反垄断法律制度,同时根据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二是《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我国《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而是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不断发展壮大,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是《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加入世贸组织,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我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按照规定,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在关于竞争的审查方面,内外资是一样的。

四是《反垄断法》明确了执法机构及其关系,避免可能出现的部门间争权或推委的局面。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且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并加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使反垄断执法真正起到维护全国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的作用。同时,明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民航总局等行业监管部门的反垄断工作。

二、我国推进反垄断工作的实践分析

针对我国垄断行业是由国家所有制、政府某一部门单独经营而形成的,近年来,主要是采取对垄断行业进行以分拆为基本思路的改革重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政府管理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的方式有了较大转变。在电信行业,实现了邮电分离,电信企业与信息产业部实现了脱钩。在电力行业,撤消了电力工业部和水利部电力管理局,组建了国家电力公司,初步形成了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使电力行政管理职能,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电力行业协会自律服务的体制框架。这些改革,为理顺政企关系、引入竞争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奠定了重要基础。

二是市场竞争格局初步形成,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开始被打破,行业重组和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取得重大进展。中国电信按业务性质进行了纵向分解,已经形成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多家公司竞争的格局。民航业实现了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的分离,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以及股份化改造正在取得积极进展。电力行业多方投资电厂的格局已经形成,厂网分离、竞价上网正在展开。铁路行业初步实现了主副业分离。

三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行业特点的相关法律体系框架正在逐步建立。目前,在基础设施领域,相继制定了《铁路法》、《航空法》、《电力法》等一系列法律,出台了《电信管理条例》、《电网管理条例》等一大批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发展。

三、未来改进方向的思考

根据中国垄断行业形成的特点和中国国情,结合所学经济学知识,对于未来我国反垄断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准确界定政府行业监管职能,创新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领域的调节作用的同时,强化竞争机制,实现规模经营,建立公正、透明、统一、高效的政府监管体系,把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真正转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轨道上来。

二要进一步打破经济壁垒,允许其他经济成分参与竞争,创造开放和竞争的市场格局。除涉及到国家安全、自然资源、少数公共产品生产和公共服务提供的领域外,一切不宜由国家垄断的行业都要打破垄断,一切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实现企业效率最大化的行业、企业结构都要进行重组,通过改革创造开放和竞争的格局。推进同一业务经营主体的多元化、非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包括外国资本进入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领域、企业财产组织形式的改造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等。

三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法律制度,对价格、产品质量和类型等进行管制。按照有利于市场竞争、有利于增加社会总效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要求,抓紧清理不利于打破垄断、实行竞争的法规,修改和完善《电力法》、《航空法》、《铁路法》等相关法律,并将加快《电信法》、《石油天然气法》以及医药监管等的立法进程,加强政府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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