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的赔偿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5 14:23:37 327 人看过

恶意磋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责任归属需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同时,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根据出借人是否有过错而定,出借人无过错时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恶意磋商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另一个问题中,当事人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出借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如果出借人无过错,车辆由借用人支配运行,出借人对借用人的行为不能实施任何控制,也没有获取任何收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肇事直接侵权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赔偿。

因此,恶意磋商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的责任归属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

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在商务谈判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恶意手段干扰、阻碍对方的正常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恶意磋商行为涉及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对于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法律通常会对其进行惩罚,如追究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而赔偿问题则是指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恶意磋商方主张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恶意磋商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会考虑受害方的实际损失、恶意磋商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因此,对于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与赔偿问题,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适用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以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恶意磋商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责任主体的确定需考虑出借人是否有过错。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无控制权,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由肇事直接侵权人负责赔偿。具体责任归属需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恶意磋商行为涉及法律责任和赔偿问题,法律将对其进行惩罚,受害方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经济赔偿。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适用将维护商业伦理和公平正义。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2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恶意磋商相关文章
  • 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磋商误人生意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因资金周转紧张,决定将其经营的一家效益较好的饭馆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与同等条件的饭店相比,价格比较优惠。刘某得知情况后,意欲购买,并与李某进行了商谈。与此同时,陈某也有一饭馆急着转让,他得知李某转让自己的饭馆并与刘某进行了磋商这一消息后,想让刘某买自己开办的饭馆,于是故意以购买李某的饭馆为由向李某作出意思表示,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而陈某则暗地里与刘某进行协商,并最后签订了饭馆转让协议。随后,陈某找借口不与李某签订转让的饭馆合同,造成李某饭馆场卖不出去,最终不得不以低价卖给别人。后来,李某得知了陈某的所作所为,认为自己在饭馆的转让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完全是由陈某的拒绝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低价转让饭馆遭受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没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李某进行了长时间谈判,致使李某与第三人协商未获得成功,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其违背了诚实
    2022-11-12
    126人看过
  • 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
    一、对于合同恶意磋商如何举证?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二、国际贸易合同磋商有哪些环节?1、交易磋商询盘询盘是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探询交易条件,表示交易愿望的一种行为。询盘多由买方作出,也可由卖方作出、内容可详可略。如买方询盘:有兴趣东北大豆,请发盘,或者有兴趣东北大豆,11月装运,请报价。询盘对交易双方无约束力。2、交易磋商发盘发盘也叫发价,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的
    2023-04-24
    359人看过
  • 恶意磋商造成损失怎么确定
    一、恶意磋商的构成恶意磋商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应称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也就是,恶意磋商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假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例如,故意与对方谈判使对方丧失与他人交易的机会、假借与对方谈判而取得非法利益(如旅游、就餐等)等,都属于这类缔约过失责任。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的要件。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三、恶意磋商的确定在
    2023-04-24
    151人看过
  •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
    2023-06-28
    168人看过
  • 恶意磋商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需要承担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应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有哪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二、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需要赔偿吗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
    2023-03-07
    373人看过
  • 商标侵权主观恶意怎么确定赔偿标准
    一、商标侵权主观恶意怎么确定赔偿标准?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2、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3、造成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的;4、危害行为与损失的后果有因果关系的。三、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2024-01-19
    465人看过
  • 恶意磋商会不会免除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通常指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具体情形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二、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为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约过程中,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是合同成立后的期待利益。缔约过失发生的情形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违约责任发生的
    2023-03-14
    203人看过
  • 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的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恶意磋商又不签合同的需要承担责任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行为,应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代签合同被代理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代签合同如果是在被委托代理的情形下签订的,被代理人是有责任的;如果代签人是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签订的,被代理人也未对其代签行为追认的,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在另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权利签订合同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
    2023-08-06
    150人看过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什么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是一种缔约过失行为。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一、缔约过失责任怎样认定?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要看缔约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其他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二、一种缔约过失责任是什么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假借订立合
    2023-04-10
    219人看过
  • 恶意磋商是否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包括有:行为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情形;行为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023-08-11
    240人看过
  • 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怎么确定赔偿标准
    一、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怎么确定赔偿标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不是法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等相关因素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
    2024-01-09
    220人看过
  •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对对方造成的损失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恶意磋商,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民法典》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大多数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中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及上述费用的利息,具体有:(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或者考察标的物的合理支出费用;(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输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受害人支出的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可以表现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恶意磋商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
    2023-07-24
    353人看过
  • 恶意拖欠债务按何标准赔偿?
    一、恶意拖欠债务按何标准赔偿按《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标准赔偿,如果一方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的,需要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并且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欠钱不还民事起诉流程是怎么样的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
    2024-01-16
    197人看过
  • 关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赔偿有哪些规定?
    1、关于恶意注册商标的赔偿有哪些规定所谓的“恶意抢注”只是一个流行的称谓。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即“任何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先行注册”因此,“恶意注册”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后,原权利人丧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未经许可,不得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是,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精神报酬的权利不同时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此外,双方应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一份合同副本,该副本在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后生效。该专利也可授权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受让人应支付约定的使用费。专利许可包括独占许可、独占许可和一般许可。其中,独占
    2023-05-07
    311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恶意磋商是指在商业谈判或合同谈判过程中,一方或双方故意采取欺骗、虚假承诺、违反诚信、不诚实地扭曲事实或者使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不是在诚实、公正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 更多>

    #恶意磋商
    相关咨询
    • 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生活中,一些人为了一己之私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了长时间谈判磋商,致使他人遭受了不应有的损失,错失交易机会、合作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遭遇这种情况的,应该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向对方追偿损失。那么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恶意磋商怎么赔偿?
    • 恶意磋商的法律责任包含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4-08-28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在民事上应负的责任包括: (一)停止侵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当事人解除关系,停止继续侵害合法配偶权益 (二)损害赔偿。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这种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离婚时分割财产和确定权归属时,无过错方应得到照顾。如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果是过错方取得房屋产权的,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按
    • 假借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可以赔偿损失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23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订立合同为名恶意磋商,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此处所说的“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最核心
    • 合同范本上约定了恶意磋商可以要求赔偿吗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2
      对方借合同谈判进行恶意磋商的,可以要求赔偿,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1-08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吗? 恶意磋商合同不成立是合理的。合同属于双方的一项具有法律效用力的约定,所以在订立上也需要有两方来进行,只有一方则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除此之外,合同的成立还需要双方都同意合同内容,并且在有公证人的情况下完成了签订。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合同成立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