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区别:
1、二者各个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其发生原因必不相同。如甲将某物寄存于乙处,乙未尽保管职责,致使该物被丙所窃取,此时甲对乙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债之关系发生根据是乙的违约行为,对丙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债之关系的发生根据是丙的侵权行为,且乙、丙二人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其债之关系的发生原因,显然不同。
而在连带之债中,各个债务的发生原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同一的。如乙、丙二人对甲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则乙、丙二人与甲之间即发生了连带之债,而其中各个债之发生原因,显然是同一的。
2、二者各个债务的目的不同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
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没有共同的目的,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分别地、独自地承担债务,只是因为这些债务指向了债权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生了竟合,但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共同目的,并没有主观上的关联,系“貌合神离”的关系,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3、二者各个债务人间的债务分担不同
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之间,必有债务分担的问题,即各债务人对外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其内部,则是按份之债的关系,故在某一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清偿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时,在债务人的内部即发生求偿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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