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公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户:户主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登记证、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2、证明房屋销售关系存在的证据:销售协议、付款程序、产权证书、预售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购买指标批准、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程序、房屋所有人同意出售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其他有举证责任的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证明。
一、办理房产抵押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抵押权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权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权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权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依附的主合同文本;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抵押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抵押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抵押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抵押登记证明、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物价值的评估证明;抵押人是企业的,还应提交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
5、抵押物为共有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抵押权人、抵押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民事诉讼立案起诉的基本材料
(一)起诉状。
1、起诉状应记明以下事项: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③、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④、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原告是公民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名章。
(二)原告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1、原告属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当事人属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属个体工商户的均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原告有诉讼代理人的,必须提交真实有效并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代理的,应经法院审查许可;律师代理的,必须提交律师所函件和经当年年检的律师执业证书。
(三)确定管辖的证明
1、依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提交被告住所地属我院辖区的相关证明。被告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应提交企业工商登记查询信息或实际经营场所的证明,被告为事业单位的,应提交登记证明。
2、依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不动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管辖协议等确定管辖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
2、原告在起诉时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与本案有关的主要证据,应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进行查证。
3、证据是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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