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人(再审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城。犯罪嫌疑人:钟XX,男,XX市XX镇。犯罪嫌疑人:钟XX、田XX均为东莞市某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股东。由于某某公司的原股东钟XX、田XX波涉嫌虚假诉讼,现张XX请求贵院将上述人员涉嫌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以及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移交公安立案侦查。事实与理由:某某公司与钟某波共同伪造了虚假证据,虚构了双方的借款事实,进行了虚假诉讼,骗取了法院的调解书。某某公司与钟XX的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一天时间,且在与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期间,虚假诉讼意图明显。据该案件的卷宗资料显示:钟XX于2010年4月20日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庭立案,某某公司当天就收到了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同时,双方进行了调解,法庭当天出具了民事调解书。200多万的巨额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居然只用了仅仅一天的时间,且双方都对借款事实、还款计划都一致确认。纠纷解决之顺利,不得不令人怀疑双方假借诉讼之名,实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强调的是,此纠纷起诉到法院的时间,是在某某公司与张XX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期间(某某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提起上诉)。而且,在某某公司与钟XX的案子调解完毕以后,某某公司就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也于2010年6月8日准许某某公司撤回上诉。结合某某公司2009年提起上诉,2010年4月20日与钟XX达成调解,2010年6月8日撤诉的一系列的行径,可以看出某某公司与钟XX具有明显的虚假诉讼意图。某某公司与XX公司出具的证明,本欲证明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但恰恰相反,这两份证明不但证明不了某某公司与钟XX存在借款的事实,由于其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反而证明了其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事实。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某某公司及原股东韩XX等6人涉嫌妨害作证罪,钟XX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某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为了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请求法院将钟XX、田XX、邝XX波涉嫌犯罪一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移送管辖的情形是什么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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