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各部门: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计划管理,落实和明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职能管理局的职责,依据2000年第7号厅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冀交字(2000)055号《河北省交通厅综合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计划管理范围凡纳入河北省交通厅计划管理的交通建设、运输生产、规费征收、公路和航道养护、技术改造及厅直单位生产、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及改建项目均属交通计划管理范围。
二、交通规划管理
1、发展战略:省交通厅综合规划处负责组织各职能管理局及有关单位制订,经专家论证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2、总体规划:各职能管理局按照交通厅的部署、要求,提供相关编制材料,由厅综合规划处组织编制,经专家论证、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
3、行业规划:分别由职能管理局组织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省交通厅审批或报批。
4、专项规划:由职能管理局或有关单位委托规划设计部门或项目单位编制,职能管理局负责初审,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交通厅审批或报批。
三、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前期工作是上承发展战略和宏观规划,下接初步设计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为上级决策部门选择建设项目、决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采用重大技术方案、估算建设投资、落实资金来源、拟定建设工期提供科学的依据。其质量的好坏对于以后各阶段的工作,乃至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具有控制性的影响,各职能管理局,各市交通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前期工作。同时,要有步骤、有组织的建立项目储备,既增加项目的甄别选择范围,也为择机而上、加快发展创造条件、做好准备。
1、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凡合并简化前期工作程序的,需报交通厅或有关部门批准。
2、前期工作的开展原则上应严格按照规划中列明的项目、序列、规模进行。规划中未列明的项目,如情况特殊,需在规划期内实施的,须报交通厅同意后,方可进行前期工作。
3、公路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客货站场、港口地方铁路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仅批复测设方案的公路改建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内容、深度编报,由有关职能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厅审查、批复或上报。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公路新改建项目、公路大修和客货站场、港航、地铁的技术改造方案,由有关职能管理局负责组织审查、批复(须邀请交通厅派员参加有关的审查、论证过程),报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备案。
4、对仅批复测设方案的公路改建项目,由公路管理局负责严格按照批复的方案组织外业测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交通厅(综合规划处)备查。
四、年度计划管理
(一)编制与下达
1、沟通厅(综合规划处)依据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下达各职能管理局、市交通局等有关单位。
2、各市交通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厅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编制下年建议计划,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交通厅。各职能管理局根据厅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和各市交通局及有关单位建议计划,编制下年度本行业建议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交通厅,由交通厅(综合规划处)汇总、审查、平衡,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会签省直有关部门后统一下达。
(二)计划实施与统计
1、各职能管理局负责落实年度计划,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交通厅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为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年度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做调整,由各职能管理局于当年6月底前提出调整意见,按原编制与下达程序逐级报批。
3、各市交通局及有关单位要按时向各职级管理局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职能管理局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及对外提供信息服务。
4、各职能管理局定期或根据需要及时报送交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经交通厅(综合规划处)整理形成全省交通经济运行情况总报告。
五、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交通厅,根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情况及项目执行情况,按照项目后评估有关规定,由交通厅委托职能管理局组织并将结果报交通厅。
六、此规定和冀交字(2000)055号文件合并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但已纳入交通计划管理范围的,一律执行冀交字(2000)055号文件。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明确计划文件报送及处理程序的函各市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各港务局(公司):
为规范计划文件报送、处理程序,提高办文速度,配合第9号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交通厅《关于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将计划文件报送和处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各项目单位有关计划安排的文件一律报厅办公室(同时抄送有关职能管理局),厅办公室核转主管厅长,主管厅长批转综合规划处。有关职能管理局根据上述抄送件和厅综合规划处的要求,将初步意见直接报厅综合规划处,厅综合规划处审核、汇总后,拟文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核转厅领导审签、下发。
二、各职能管理局有关计划安排的文件先报厅办公室,厅办公室核转主管厅长,主管厅长批转厅综合规划处,综合规划处的初步意见拟文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核转厅领导审签、下发。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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