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买卖是否应明确装修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30 08:03:13 184 人看过

2012年3月,王某购买了谢某的一套住房,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了交易房屋的相关情况、成交价格等,但是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细节都没有涉及。

在支付了相应购房款项后,双方于同年6月4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手续办完,王某认为房子就是自己的了,一心想着等过段时间直接入住。可当同年7月18日,当双方办理完房屋的交接手续,王某准备入住时,却发现房屋内原来的坐便器、燃气灶,甚至地板都已不见,屋内一片狼藉。原来,房子过户后到交接前的这段时间内,卖房人谢某陆续把原来房内安装的燃气灶、座便器等物品搬走,甚至还拆除了房内的木地板、窗帘杆等部分装修及附属设施。

王某随即找到谢某表示抗议,可谢某却振振有词,认为既然合同没有约定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归王某所有,那他就有权拆除并拿走这些设施设备。为此,双方发生争议,并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上,买房人王某提出,当初看房时,房间内就有上述相关设施,在此基础上才商议价格签订了买房合同,那么房屋内的生活必需设施设备理应随着房屋性质的转移而转移,一并由王某享有所有权。谢某擅自将房屋内生活必需设施设备拆走,属于没有完整、适时的按照约定交付房屋,且导致买房人不得不重新进行装修,并购买必需设施设备才能入住,导致王某不得不继续租房而产生租金损失。据此,要求谢某赔偿再次装修损失费和继续租房的租金损失共计6.9万余元。

而谢某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都没有约定出售的房屋包括附属设施设备,双方买卖的标的仅仅是涉案房屋本身,因此自己有权利拆除并拿走附属设施设备,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根据证据情况并综合考虑装修项目的必要性、被告拆除的装修物及附属设施的折旧等因素,酌情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判令谢某赔偿王某装修损失费、租金损失费共计3万元。谢某不服,上诉到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官反复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谢某赔偿王某装修损失费、租金损失费共计2.4万元。

法官评案

旧房买卖应明确装修归属

对于这起案件,北京市三中院民二庭法官王*宁介绍说,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的增多,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的管理混乱、诚信缺失等现象纷纷涌现。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买方更应该提升法律保护意识,尽可能考虑周全;卖方则应该加强诚信意识,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王某与谢某一案中,虽然合同对交易房屋的装修条件、附属设施等都没有进行约定,但根据二手房交易的一般习惯,与房屋已经形成附合的装修物及满足房屋基本使用需求的设施应当与房屋一并交付买方,而卖房人谢某却拆除了附合装修物及设施,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使得买房人王某为恢复涉案房屋的使用条件,不得不对涉案房屋进行必要的装修。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索赔要求,综合涉案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同时还部分支持了王某的租金损失。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问题,王*宁法官提示,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应尽可能的对房屋的附属设备设施等房屋本体之外的标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写入合同,以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旦产生了上述纠纷,受损失方应尽可能的保留好对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票据,好制作相应的修缮费用明细,对当事房屋受损状况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或者通过照片进行证据固定。在受损证据收集完毕后,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所受的损失进行及时专业的评估,提高自身受损证据的权威性,以免举证不能导致自身损失的扩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06: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证据收集相关文章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装修款是否可以返还
    可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一、无效合同的撤销程序要对无效合同进行撤销的话,那么其撤销的程序是经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是其无效的撤销需要相关机构的宣判,并不能由合同当事人直接提起,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应该根据上述的具体规定来处理。二、无效合同的处理有哪些无效合同的处理如下:1、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反悔的财产应当折价补偿;2、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3、因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合同无效,但合同已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按有效合同处理。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
    2023-03-14
    407人看过
  • 租房后装修,合同期满房主应否补偿装修款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律不予支持。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装饰、装修虽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根据解释,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是很难要回装修款的。一、租房合同到期后装修费怎么算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
    2023-04-05
    105人看过
  • 租房后装修合同期满房主应否补偿装修款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律不予支持。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当事人没有另外的约定,装饰、装修虽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物已形成附合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相反出租人却可以因恶意装修造成
    2023-04-03
    179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房屋装修款是否可以返还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装修价款可以返还。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无效行为取得的房屋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同时应酌情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对于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应当认可之前的履行。一、合同撤销双方还应承担什么责任合同撤销之后,双方要承担的责任是:1、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2、有过错的当事人,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装修合同已签怎么能退装修合同签订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或者合同无效的,
    2023-04-10
    320人看过
  • 废旧金属买卖合同
    甲方:____乙方:____金属有限公司鉴于甲方系环保部门批准允许进口废旧物资的企业,乙方长期从事废旧金属的拆解工作,有良好的业务渠道,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出售废旧金属以进行拆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优先向乙方出售其进口的废旧金属,销售价格为甲方进口价的__%,且最高不应超过市场均价。具体价格由双方在每票货物进口前商定。二、考虑到甲方资金不足,且甲方承诺优先供货给乙方,乙方同意如甲方需要,乙方可先行代甲方向外方支付进口费用。甲方应出具书面委托手续,委托乙方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如甲方未出具书面委托书,乙方无须代为付款。乙方应及时支付余款。三、甲方承诺如进口货物系委托乙方代为付款,甲方在货物到岸后未依约出售给乙方的,甲方应按每吨__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四、如乙方在一段时间内不愿购买某批货物或不愿为甲方代付,必须在甲方该批货物进口合同签订之前或作出付款委托书之前向甲方
    2023-04-23
    351人看过
  • 装修是否属于行纪合同
    装修需要签订装修合同,不能用行纪合同。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但对于行纪人,在我国一般认为只限于经批准专门从事行纪业务的企业法人,如信托公司、委托行等。公民个人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法人不得经营或兼营行纪业务。一、居间合同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啥区别它们的不同点在于:(l)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以委托人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
    2023-03-26
    430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证据收集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取得处理案件的依据或凭据,在立案受理前,依法向有关单位和公民调查取证的行为。为确保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您可以考虑以下方法: 1、询问当事人:通过直接与涉案人对话,获取事实真相。 2、收集书证:... 更多>

    #证据收集
    相关咨询
    • 房屋租赁装修归属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15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改善是指不改变租赁物的外观形状,对其性能进行改良。增设他物是指在原有的租赁物上又添加另外的物。实践中,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多在装饰装修中进行。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定,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 买卖合同是否应当明确定金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4-17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指明就是定金,那就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不能明确是定金,那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定金。
    • 买卖精装修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11
      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主要标的物)是房子,而不是房子的装修情况。精装修房屋买卖只是双赢的营销手段之一。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标明精装修各种材料的来源、价格、环保程度等详细约定内容。合同约定越详细,以后无论发生何种质量或其他问题,有合同为依据,索赔相对容易。另外,购买精装房,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房开企业也很关键,因为开发商的实力决定了它的履约能力。否则,合同签得再仔细,开发商无力履约,购房者的权益仍然很难
    • 买卖合同中是否应当明确定金?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指明就是定金,那就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不能明确是定金,那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定金。
    • 买卖合同中是否应当明确定金?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8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此外,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合同约定,指明就是定金,那就适用定金罚则。如果不能明确是定金,那就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买卖合同中应该明确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