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高度危险责任?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就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着较高危险的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作业。这些作业本身有着极大的危险性,即使作业人员十分谨慎,也会因科学技术限制或其他原因,对人们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并且事故一旦发生,损害往往十分严重。对这些损害,如果要求受害人证明作业人有过错,往往很难证明,从而使受害人难以得到赔偿。所以各国法律都规定高度危险作业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作业人主观人无故意或过失,也须承担责任,这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
我国法律也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的无过错责任,作业人对其作业所造成的损害,无论是作业人的过错,还是自然的原因,还是受害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作业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有一种情况例外,这就是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并且作业人能够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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