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1 14:42:32 417 人看过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于案情较特殊,在某些方面法律尚未做明确规定,因此在工伤认定、赔偿数额的计算及赔偿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有许多问题值得商榷。妥善处理此类案件,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业社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结合审判实践,想对在此类案件的审判实务中碰到的问题作些探讨。

一、工伤的认定及适用范围

诉讼中经常出现被告否定原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情况,其理由大多是与原告没有工作合同、原告工作时间短或者原告所受伤害是自己或第三人造成等等。受害人所受损伤是否属于工伤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因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及责任承担标准不同。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的主次承担,双方都无过错的,按公平原则分担。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在用人单位不参加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以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为条件,只要认定其损害属于工伤即可。因此认定受害人所受损害是否属于工伤,是处理案件的关键问题之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一)、(二)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三)项情形的,按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反映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以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在认定工伤属性时,不仅要从事实方面把握,而且要从上述程序方面进行审查,若发现受害人尚未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4日 0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民事纠纷导致的工伤赔偿问题
    民事纠纷和工伤赔偿问题的解决方式包括友好协商、调解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自愿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纠纷和工伤赔偿问题的解决方式:1.双方进行友好协商。2、调解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自愿申请调解委员会调解。3、仲裁解决。可自发生劳动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4、诉讼解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 事 纠 纷 工 伤 赔 偿 解 决 方 法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要求,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
    2023-09-08
    286人看过
  • 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去年,我们通过广泛调研,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提出了几点意见,从反聩的情况看,效果较好。最近,通过学习省高院琼高法(2000)189号《关于转发李国光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精神,结合辖区各市县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再提出几点看法和意见,供大家在审判工作中参考。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问题案件受理与否是解决劳动纠纷的前提条件,所以要处理好这个问题是相当关键的。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前首先要审查劳动争议是否经过仲裁机构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仲裁,人民法院是不能直接受理的。但是对于当事人依法提出仲裁申请后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纠纷迟迟不作受理或在法定的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或者仲裁机构在案件的受理后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合理的裁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应予以受理此类案件的。在受案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是解决纠纷的核心问题。劳动法的目的就是调
    2023-08-17
    295人看过
  • 南京市中院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保险问题1、相关规定的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范性规定变化较快,基层法院要注意学习省高院民一庭先后下发的四个规定,掌握好保险合同签订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一审受理时间等不同的时间节点,准确适用相关规定。尤其要注意对于2006年8月11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道赔案件,应当依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2006)溧民初字第1624号道赔案、(2006)浦民一初字第2149号道赔案、(2006)玄民一初字第1628号道赔案、(2006)浦民一初字第2170号道赔案等案件,均是由于未注意相关规定的变化,仍沿用旧的思路,未区分责任比例,直接在保险责任限额或是5万元限额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导致被改判。(2006)栖民一初字第1497号道赔案、(2006)浦民一初字第1949号道赔案,一审未注意到保险条款中明确
    2022-08-07
    214人看过
  •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一、离婚纠纷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1、婚前缺少了解。双方均为农村人,婚前文化知识少,大都初中毕业就外出打工,待到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年龄,由双方的熟人或亲朋好友牵线搭桥,电话联系双方的家庭情况后,通知双方见面,若无意见,则登记结婚,双方了解的期限较短,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不牢。2、婚后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婚后相处时间短,就又各自外出打工,好则电话联系,不好的则音讯全无,换号转厂,引发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3、夫妻间无责任心,家庭观念淡漠。夫妻间长期不在一起,彼此缺乏关心,没有培养感情的时空,也缺乏对双方忠诚的责任感,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曾经有过的婚姻对自己约束不大,以至于遇到稍有条件或人品各方面优越的,就选择离婚,视婚姻如儿戏。二、离婚纠纷案件所呈现的新的特点:1、调解结案率呈上升趋势。2004年该庭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不到30%,2010年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则达到了70
    2023-04-26
    383人看过
  • 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大兴朝鲜族乡陈孤家子村。法定代表人:黄某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国山,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信,男,195*年3月**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海龙镇大榆树村。上诉人沈阳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05)于民权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10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某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汤某涛,代理审判员孙某明(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苏某信于2004年12月14日到沈阳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处从事木工工作,月工资为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5年1月11日晚,苏某信在单位锯小木条时,因小木条太小忽然崩出,其左手不慎被锯伤,中指和无名指被电锯压伤。
    2023-06-08
    352人看过
  • 上海高院解答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问题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12月31日)--------------------------------------------------------------------------------一、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与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答: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责任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垫付与直接责任的争议。至于其诉讼地位,当前司法实践亦做法不一(列为共同被告、列为第三人、不参加诉讼等做法均存在)。我们认为,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金的赔付责任,故保险合同外第三人无权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请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以第三人为宜。理由如下:道路交通事故仅系保险合同的理赔事由,故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合同责任。因此,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取决于请求方是否享有保险金之赔付请求权。保险金赔付请求权系基于保险法与保险合同产生,
    2023-07-02
    102人看过
  •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
    附:典型案例福建省**铝厂诉闽侯县福利装璜装饰福州工程部供应站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985年10月30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第235758号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为“闽铝牌”,允许使用于第21类商品铝锭、铝型材、铝板、铝杆、铝合金,注册商标所有人为福建省**铝厂,有效期至1995年10月29日。1992年11月,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假冒的“闽铝牌”铝型材1551.8公斤售给连江县档案馆建设的施工单位,并将原告1991年5月28日开出的铝型材质量保证书上的日期涂改为1992年5月28日,数量2.8吨改为5.8吨,提供给施工单位。对此,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于1992年12月10日立案调查,并在被告处查获假冒“闽铝牌”商标、标识350张。1993年1月14日,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被告非法销售1.5吨铝材,从中牟利,决定销毁被查扣的假冒商标、标识,对被告非法销售额3万元处以10%的罚款
    2022-11-29
    331人看过
  • 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近期世界范围内的热点问题。在外国,争论的结果,是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开始承认国家赔偿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逐渐进入国家赔偿范围。就立法而言,《德意志联邦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款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包括所失利益以及依据第7条标准发生的非财产损害。”而第7条的规定是:“对于损伤身体的完整、健康、自由、或者严重损害人格等非财产损害,应参照第2条第4款予以金钱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对精神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7」就司法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有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上的损害都进行赔偿。法国在
    2023-04-12
    305人看过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是否应当一并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基础建设投入增速,但路、车、人的矛盾仍然突出,交通事故频发,人民生命及财产损失严重。另一方面,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公安部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这使得相当一部分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急剧增加。案情:2007年3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王东生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鄱阳县良种村委会红朗村驶向饶丰集镇,在途径饶丰镇灌塘村路段时从公路的右侧超越由由原告袁春茂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两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2007年4月27日,鄱阳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王东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赔偿事宜,被告均置之不理。为此,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东生赔偿两原
    2022-04-14
    298人看过
  • 工伤赔偿纠纷的常见问题
    一、公司未替员工缴纳医社保,发生工伤后,该如何索赔?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
    2023-02-26
    223人看过
  •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几问几答
    Q: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于先予执行?A: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果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涉及及时治疗及医药费的先行支付问题及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护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如果不存在这些紧急情况的,一般不支持先予执行的申请。Q:医患纠纷案件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A:主观过错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基本形态。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过错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失。判定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正确认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确定医疗过失的前
    2023-06-08
    463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建筑合同纠纷数量大幅度增加,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如何认识审判活动中的这些问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据法院调查,70%的建筑合同纠纷案件与建筑企业有关。即所属企业持所属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进行投标,以所属企业第N工程队或第N项目部的名义组织施工;所属企业或个人向所属企业支付管理费所属企业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所属企业均为无资质证书的单项工程队或集体施工企业。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项目完成后,关联方提取项目资金,将债务留给关联企业。一旦发生纠纷或外债无法清偿,关联企业将成为被告。笔者认为,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或个人应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其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标准的经营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无证承揽,不得越级
    2023-05-07
    87人看过
  • 如何审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
    一、如何审理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问题赔偿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诉讼时效中断是否适用于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高压触电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适用于中断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且当事人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能进行办理。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分别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023-10-21
    151人看过
  • 工伤赔偿问题:200万纠纷
    因工伤事故死亡的,职工家属可以获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按照死亡职工的工资为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工亡补助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进行计算。赔偿200万是否合理,可以根据上述赔偿标准确定。公司给工伤赔偿200万应赔多少钱劳动者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23-07-05
    42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工伤事故赔偿的问题工伤事故赔偿纠纷怎样处理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24
      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决定书出来,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出院后,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取得伤残等级鉴定书; 根据工伤认定书与鉴定书,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工伤赔偿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就工伤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工伤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工伤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裁决书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如劳动者
    • 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2
      ×××字第号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处所。 (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
    •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2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应注意的四个问题如下: (一)一般性的打架斗殴,没有不损伤人身健康或者伤害情节显著轻微,不属于故意伤害案件。 (二)故意杀人是因杀人的故意而致人死亡的,而故意伤害致死是因伤害的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的。 (三)凡因打架斗殴或者群众之间因民事纠纷引起械斗而致人死亡的,除行为人有明显的杀人故意,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外,一般可按故意伤害致死处罚。 (四)对伤情程度介于轻、重伤边缘的案件,在处罚时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25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赔偿:一种情况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按受害人的实际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的收入减少部分进行计算。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受害人举证确定收入计算标准;二是依据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其计算是单位时间的实际收入乘以误工时间,或者平均收入(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
    • 民事纠纷财产损害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
      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05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要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不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损毁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