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区别:无罪推定是一种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精神,较为抽象,适用于判决前的各个诉讼阶段,是一种假定,是一种态度;而疑罪从无则是一个操作性的原则,很具体,主要适用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是一种解决方法;无罪推定是判决确定有罪前,推定为无罪,主要作用是防范错案,并防止司法人员先入为主,事实上就是要求要客观中立的办案;而疑罪从无是在具体事实搞不清楚的情况下,做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视为没有发生过这种事实,事实上就是要求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
一、合同诈骗罪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依照坚持无罪推定、重视无罪辩解、慎用推定的原则来界定合同诈骗罪。因一般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都属于欺诈行为,有某些相似或相同之处,在处理案件时须坚持无罪推定的原则,寻找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面收集对行为人有利或不利的证据,不得只收集有罪证据,而忽视无罪或最轻的证据。
合同诈骗类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会提出各种辩解,如没有诈骗的故意、并未实施诈骗行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未履行合同系其他客观原因等理由,对于行为人提出的辩解,要进行甄别,并进行核查,避免将民事纠纷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定罪
不能定罪指的是经审判合议,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形。
刑法上的无罪判决分为两类。一类是查清了全部必要的法律事实,综合全案判断、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情形,另一类是对犯罪事实的举证证明无法达到成立犯罪的证明标准,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形。
第一类无罪,实质上是由实体法规定的,包括以下6种: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类无罪,实质上是对“疑罪从无”的诉讼法原则的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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