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争议焦点及研究所代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4:01:09 188 人看过

庭审中,被告不同意解散公司的主要观点是:1、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解散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现原告单方面要求解散公司,是对《公司章程》的违反;2、公司在2003年前,经营状况良好,有发展前途,曾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认定的《检验报告》、取得国家有关部门之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约100万元。企业资产并未减少;3、企业目前陷入困顿,是因为其他股东从中作梗;4、公司能够自己解决问题,他本人随时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对此,研究所代理人主要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对被告的观点进行了反驳:

首先,本公司经营严重困难,是不争的事实。根据庭审质证的证据,王某委托的评估事务所测算,公司成立第一年应完成销售收入720万元,实现净利润13.68万元;第二年完成收入1680万元,净利润171.12万元;第三年完成收入3120万元,净利润417.8万元;第四年完成收入2700万元,净利润259.74万元;第五年完成收入2304万元,净利润163.4万元。而实际情况如何呢?据王某提供的财务报表反应,该公司第一年实现收入1.5万元,亏损24.4万元;第二年收入24.5万元,亏20.4万元;第三年收入2.4万元,亏31.5万元,第四年没有任何收入,亏73.6万元。四年累计实现收入28.4万元,亏149.5万元。06年由于王某未提供报表,具体亏损数额不祥,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当年公司仍然处于完全停业状态,亏损数额上升是必然的。

既便是上述亏损数额,也还是在公司五、六百万现金存款获得利息支撑下发生的亏损,如果公司存款减少,上述亏损数额必将大幅增加。

至于王某辩称:公司资产基本没有减少,这是因为1、公司巨额存款利息,消化了公司部分亏损;2、有关部门投入了100万元的支助,这不是公司的经营业绩,掩盖不了公司经营困顿的局面。而且公司已经连续长期停业,不是经营严重困难,是什么?

王某还辩称,公司经营困难是原告造成的。这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而且,《公司法》183条讲的是解散公司的一种客观标准,而没有提是谁的责任。

其次,公司继续维持下去会给股东造成更大的损失。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公司亏损在逐年递增。公司成立之初,两原告投入现金658万元,加上中小基金100多万元,公司应当有现金750多万元,而公司至今置备的固定资产仅有15万元。据王某讲,目前公司账上只有资金520万元。这等于说,公司仅仅4年时间,就损失现金200多万元。

更为严重的是,王某利用自己总经理的身份,在公司已经停业多年的情况下,自己却照常每月领取3万元的工资,还要发生很多差旅费。由此可见,公司“存在”一天,必将给原告两股东造成更大的损失。股东投入的大量现金,不但发挥不了效益,反而还一天天的损耗。

而且,随着现金存款的大幅减少,存款利息“贡献率”的降低,公司资产损失必将呈加速发展趋势。

再次,通过其他渠道已无法解决公司目前僵局。为了解决公司问题,两原告也曾采取多种措施,力图自行解决问题,但是,由于王某阻挠,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第三次股东会本来是决定清算公司,但王某事后不认账。第四次股东会决定成立清算组,王某又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由于《公司章程》规定,解散公司,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所以股东自己决定解散公司,根本不可能。05年,两原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还曾计划召开董事会、股东会,进行董事会换届,必要时免除王某的总经理职务,但均遭王某拒绝。本案第三次开庭时,王某声称自己随时同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当原告表示可以当庭召开后,王某迫于面子,三方股东终于在法庭的见证下,召开了股东会,讨论公司解散问题或者董事会换届问题。但由于王某阻挠,借口身体不适,会议根本无法进行下去。

由此可见,在法庭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会都无法进行,就连一个顺理成章的董事会换届都无法决定,靠公司自己还能解决什么问题?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公司目前完全符合《公司法》183条规定的解散条件。

最后,王某其实也认为公司已经没有了发展前途,所以他早已准备好了退路。2005年,王某就已经在外地另外组建了一个公司,并任董事和总经理。他之所以拒绝解散公司,阻挠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召开,阻挠经营班子换届或变更,目的就是利用总经理的身份,每月从公司领取3万元的工资,进一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中,邓某和杨某对赔偿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均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张某提出的今后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致调解以失败告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今后护理费是否应予赔偿及如何计算。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误工工资,住院护理费均应赔偿,但是不必赔偿今后护理费。因为,对于残疾的原告,被告已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其作用就在于对原告因生活不能自理所需的护理费用的补偿,因此不必专门赔偿今后护理费。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既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护理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又需赔偿今后护理费。因为残疾赔偿金与今后护理费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残疾赔偿金的作用在于补偿受害人因残疾导致的收入减少,人身受损等,而今后护理费在于补偿其雇工护理所需之费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民损害赔偿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因此,被告应当赔偿今后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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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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