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资产清偿的顺序为: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所以说,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而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税收。
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
相关的法律法规
无担保债权人是和有担保债权人相对而言的。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无担保债权人是和有担保债权人相对而言的。因担保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
税收优先权能否完全抵消无担保债权?
470人看过
-
无担保债权受偿是否能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
78人看过
-
担保物权法定优先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453人看过
-
民法典滞纳金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82人看过
-
民法典破产企业税款优先于担保债权吗
168人看过
-
破产中税款优先还是担保债权优先
437人看过
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 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债务人的亲属、朋友、公司等。 担保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也可以提供人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更多>
-
什么是“无担保债权”?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又如何理解?辽宁在线咨询 2024-09-21无担保债权相对于有担保债权而言。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形式)的普通债权。税收优先权是指特定税款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和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基于税收债权的公益性质,以及其保障现代国家正常运作的作用,赋予其优先权有着必
-
无担保债权相对于有担保债权而言是什么意思税收优先权的原则是什么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9无担保债权相对于有担保债权而言。无担保债权人是指拥有的债权是债务人没有对其债务设定任何保证的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是一种相对于公法上债权的私法上的权利。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债权上未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形式)的普通债权。税收优先权是指特定税款基于法律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和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基于税收债权的公益性质,以及其保障现代国家正常运作的作用,赋予其优先权有着必
-
担保债权有没有税费优先宁夏在线咨询 2023-07-18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时,会有债务及欠税问题,那么在偿还顺序时,要先交欠国家的税款,有剩余才换其他债权人的债。 2、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
-
债务担保的债权是否优先于有担保债权的受偿新疆在线咨询 2023-12-06债务担保的债权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但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物权人享有的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有担保的债权一般是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
-
担保债权优于一般债权的事实上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2同一债权上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