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合理性及存在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合理性、问题性、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它具有较强的仲裁员独立性、极大的当事人自主权、一审终局性等一系列优势和好处,《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案件日益增多,仲裁机构发展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在当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成为当事人或律师起草合同时的必要内容。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以国内仲裁为例,由于仲裁制度的不完善,部分仲裁人凭借自身的权力,或由于职业缺陷、道德缺失或不负责任等原因,最终认为仲裁裁决不适当。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的进一步发展。事实上,在独立仲裁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仲裁员做出错误的仲裁裁决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力必须受到相应的限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它的正确运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设计配套的仲裁制度约束,对仲裁进行适当的司法监督。只有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使其不偏离制度的初衷。仲裁的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作用,即仲裁不是完全独立的“自由之物”,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法院的约束。本文主要研究国内民商事仲裁的若干问题。仲裁的司法监督不仅涉及仲裁与诉讼、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而且对维护仲裁的非政府性和法院司法解决的终局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1、中国现行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作为中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委主任顾昂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仲裁法(草案)》的《解释》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不执行”,二是“撤销裁决”。具体来说,中国现行仲裁法关于仲裁司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有权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控制仲裁管辖权——《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二,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和发回仲裁裁决进行再审:《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撤销国内仲裁的几种情况。在国内仲裁方面,《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索贿或者受贿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七)“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仲裁法》第59、60和61条还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以规范裁决撤销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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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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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仲裁的监督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1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有权对法院审判实施监督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指令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审。监督机构的确立,在实体上明确了监督机制的基础,为程序上妥善运行监督机制做好了提前准备。对于现行法律中,监督程序不明确的缺陷,应当逐一通过法律法规进行阐明。对监督的提起方式、监督的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情况和回避情形、监督后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应作出的处理方式、被监督者的救济方式等问题进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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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是怎样规定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3-03-10现行劳动仲裁立法对仲裁监督程序的规定是: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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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仲裁委员会如何监督宁夏在线咨询 2022-07-07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诸多优点外,还具有自己显著的特点,具体表现在: 1、案件的监督性。仲裁委员会实行裁决书稿核阅制度,监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正; 2、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结合仲裁的优势和调解的长处,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受理的争议调解解决,如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继续进行仲裁,直到作出终局裁决。其核心是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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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对涉外仲裁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2涉外仲裁指仲裁事项包含的法律关系为涉外法律关系的仲裁。包括仲裁当事人中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涉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所在地、履行地等在外国的等。涉及港、XX、XX地区的争议,比照涉外纠纷处理,所以也属于涉外仲裁。中国仲裁法对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区别对待,所以区分涉外与国内则是非常重要的事项。众所周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其受理的仲裁大都为涉外仲裁,其它仲裁委员会如北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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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监督是怎样的云南在线咨询 2022-06-1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31、3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结案时,应填写《仲裁结案审批表》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员会审批。各级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决定重新处理的争议,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原裁决的执行。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以上就是我收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