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仲裁司法监督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5:01:22 318 人看过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合理性及存在问题的阐述和分析,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对策,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合理性、问题性、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不执行仲裁裁决制度“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相比,它具有较强的仲裁员独立性、极大的当事人自主权、一审终局性等一系列优势和好处,《仲裁法》实施以来,仲裁案件日益增多,仲裁机构发展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在当代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也成为当事人或律师起草合同时的必要内容。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以国内仲裁为例,由于仲裁制度的不完善,部分仲裁人凭借自身的权力,或由于职业缺陷、道德缺失或不负责任等原因,最终认为仲裁裁决不适当。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的进一步发展。事实上,在独立仲裁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仲裁员做出错误的仲裁裁决是不可避免的。但这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力必须受到相应的限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它的正确运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设计配套的仲裁制度约束,对仲裁进行适当的司法监督。只有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使其不偏离制度的初衷。仲裁的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审查”和“控制”作用,即仲裁不是完全独立的“自由之物”,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受法院的约束。本文主要研究国内民商事仲裁的若干问题。仲裁的司法监督不仅涉及仲裁与诉讼、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而且对维护仲裁的非政府性和法院司法解决的终局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1、中国现行国内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内容作为中国现行仲裁司法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委主任顾昂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仲裁法(草案)》的《解释》将其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不执行”,二是“撤销裁决”。具体来说,中国现行仲裁法关于仲裁司法监督的有关规定如下:一,,人民法院有权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并控制仲裁管辖权——《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第二,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和发回仲裁裁决进行再审:《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撤销国内仲裁的几种情况。在国内仲裁方面,《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索贿或者受贿的,人民法院有权撤销仲裁裁决,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七)“人民法院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仲裁法》第59、60和61条还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以规范裁决撤销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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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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