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凌教授主张向被拆迁户征税以遏制钉子户的不合理要价,遭到袁欲来律师的激烈批驳,随后又有若干人等为薛教授辩护,其中包括公务警察先生,他的辩护理由是国外和台湾的工程受益费。在刚刚又发生一起被拆迁户自焚的背景之下,这些似乎真地捅了马蜂窝,自然会吸引大家的关注,然而事情的争论至今难说有个分晓,鄙人插上一嘴,发表一点浅见,请大家评判。
薛教授的观点似乎言之成理,被拆迁户的房子涨价正是由于政府投入了公共投入,说白了,其实就是源于拆迁。对此,袁欲来律师已经做了批驳。鄙人不再重复。需要补充的是,我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有些难缠的钉子户会得到高于房子价格的补偿,问题是,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第二,这里实际上蕴含着对其他拆迁户的不公平以及政府欺软怕硬、不公平对待。对于大多数被拆迁户来说,拆迁都是一件吃亏的事,相信有过被拆迁经历和大多数公众都同意这个结论。即使从经济上不吃亏,感情上、邻里关系网的打破、工作距离的增加、折腾的成本等等精神上的损失又怎么计算?
话再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拆迁让政府亏本,政府为什么还有这么大的热情来到处拆迁?莫非政府里的头头们都是傻子,如果这样,哪里还有卖地财政一说?莫非是对政府的污蔑?尽管有些拆迁确实是为了公共设施,但是,大部分拆迁都是商业拆迁或者公共设施拆迁与商业拆迁的混合,比如,上面建公益广场,下面却建地下商场。总体上来说不管中国哪里的政府,全盘算来,拆迁的结果肯定是政府赚钱,者是毫无疑问的。无锡市政府把第一人民医院迁走,医院原址卖出去赚了两个亿,政府不吃亏,是政府首长自己说的。笔者所知某区域拆迁建大学城,尽管其中大学校园政府并没有赚太多钱,但是,其一因此带动的附近的商业开发让政府转了10个亿,这还不算大学原校址的地盘被政府转手卖掉赚的钱在内。
公物警察先生引进工程受益费一说为薛刚凌教授辩护,并且对中国法学界只进行宏观研究的毛病大加指责。我承认,公务警察先生的学术敏感性还是很强的,作为一个实务工作者,能够对理论研究有这么大的兴趣并且有一定的研究深度,确实难得。他对学术界的批评也有道理,甚至很中肯。但是,他没有意识到,微观和宏观都是必要的,只见森林不见树木是要不得的,同样,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也是要不得的。他从法规到理论介绍了台湾和日本工程受益费的情况,以此一方面旁证薛教授的观点,另一方面借此批评中国(大陆)的行政法学界的学者。他说:我认为大陆的行政法学者,普遍的对于具体的行政法制度,尤其是各论部分,知之甚少或者一知半解,我想这倒是符合袁裕来律师指摘行政法学界的本意。我国的学者们,少发点不着边际的宏论,踏踏实实做点具体的实务上的学问,是时候了!
但是,我却以为,公务警察先生缺乏的恰恰是宏观的观察和就事论事,也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且不说,被拆迁户是否真地是工程受益者,也不说其实大陆早已经有了征收工程受益费的事实(尽管没有用这么个名称),比如到处可见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收费站牌,高速公路收费站就更不用说了。正是:此树是我载,此路是我开,要想从此过,留下买路财。此亦可谓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的继承。人们常说的三乱,其实就包括乱收费,比如城市建设费等等,我早年在中学教书,乡政府的干部居然到学校来收绿化费。如果说大陆的政府很傻、很天真,不知道收工程受益费,除非你是外国人。
问题还不在这里,问题是台湾也好、日本也好,人家收工程受益费是在民主法治的宏观背景之下进行的,其决策、数额限制、过程公开、事后救济等等非大陆可比。比如深受公务警察先生推崇的台湾当局《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五条(征收程序
各级地方政府征收工程受益费,应拟具征收计划书,包括工程计划、经费预算、受益范围及征收费率等,送经各该级民意机关决议后,报请上级政府备案。如系长期办理之工程,应先将分期、分年之工程计划,依照上开规定,先行送经民意机关决议,报请上级政府核备后,据以编列年度预算或特别预算办理。中央举办之工程,应由主办工程机关循收支预算程序办理。
各级地方民意机关对于工程受益费征收计划书,应连同该工程经费收支预算一并审定;如工程受益费征收案予以延搁或否决,该工程经费收支预算应并同延缓或注销。
工程受益费以征足原定数额为限。但就车辆、船舶征收受益费之工程,而有继续维持保养、改善必要者,经各该级民意机关决议,并完成收支预算程序后,得征收之。
第六条(征收程序)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征收受益费之工程,主办工程机关应于开工前三十日内,将工程名称、施工范围、经费预算、工程受益费征收标准及数额暨受益范围内之土地地段、地号绘图公告三十日,并于公告后三个月内,将受益土地之面积、负担之单价暨该笔土地负担工程受益数额,连同该项工程受益费简要说明,依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以书面通知各受益人。就车辆、船舶征收受益费之工程,应于开征前三十日将工程名称、施行范围、经费预算、工程受益费征收标准及数额公告之。
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征收之工程受佃费,于各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后一年内开征。
第一项受益范围内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后之移转,除因继承者外,应由买受人出具承诺书,愿依照规定缴纳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费,或先将工程受益费全部缴清,始得办理移转登记;经查封拍卖者亦同。
第十六条(行政救济)
受益人对应纳之工程受益费有异议时,应于收到缴纳通知后,按照通知单所列数额及规定期限,先行缴纳二分之一款项,申请复查;对复查之核定仍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经诉愿、再诉愿、行政诉讼程序确定应缴纳之工程受益费数额高于已缴数额时,应予补足;低于已缴数额时,共溢缴部分应予退还,并均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计利息。
尽管大陆许多法律也规定了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但是大陆之司法独立程度以及行政诉讼的艰难地球人都知道,这些救济的力度是无法保证的。有时候法院其实就是政府命令的执行者。这且不说,你什么时候听说大陆的收费是经过民意机关审定的,如果民意机关——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同意,行政机关就不得或者停止收费?且不说收费,就是收税,大陆的税法大部分是国务院或者其部门制定的,全国人大才制定过几部税法?不出代议士不纳税恐怕也只能被某些人认为是西方的法治传统,归于不服中国水土的范畴之内了。我多次说过,美国救市方案,国会两次讨论才得以通过,差点胎死腹中。最近方案实施延长时间,又再次经过国会通过。而中国救市,国务院自己就决定了,与全国人大硬是没关系。这个,这个,三权分立与三权不分立之间有区别,不可同日而语,我想有常识的人都会同意吧。光讲一个制度,而不区别其宏观背景,不亦惑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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