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1 18:46:38 262 人看过

一、征收房屋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是谁

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需要强调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签订补偿协议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被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参与房屋征收法律关系成为补偿协议当事人。

二、征地协议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从实质上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的性质为合同,因此,只要满足合同有效的基本条件,该协议(决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具备以下几方面内容,该协议(决定)便有效:

1.签订协议(决定)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该协议(决定)必须有对价,即互为有偿;

3.该协议(决定)的内容及形式合法;

4.签订协议(决定)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但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便无效了:

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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