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有没有任意解除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6 10:42:34 434 人看过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如果保管合同无固定期限,那么保管人就会享有任意解除权。

一、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二、仓储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具体如下: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三、收费停车场内车辆被盗,商场能否担责

把车停在该商场的收费停车场中,你和商场形成了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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