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何理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0 19:43:46 246 人看过

一、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何理解

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是指债的标的有多项,但是债务人只需要履行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没有作出选择的,经过催告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选择的,选择权转移到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二、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么规定的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

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三、债权超时效债权人如何维权

债权超时效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还款。

诉讼时效期满。债权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自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始终存在,债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因此,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让债务人继续还款。

债权人可以继续让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愿意还钱,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法律保护,债务人不能以不当得利为借口要求债权人退钱。

(3)要求保证人还款。

前提是借款合同里规定了保证人。在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会随着债权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期间的,如果保证人自愿还款的话,债权人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如债务人自愿还款一样,产生一样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3日 23: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
    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之债相关法律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归属;法律无明
    2023-06-13
    428人看过
  • 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二、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如果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
    2023-06-19
    170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影响
    法律综合知识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之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2021-12-02
    271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债权人是谁
    是指成立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中一方当事人。选择之债的特定有哪些: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选择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从而在数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1)选择权的归属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债务人。就是选择之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是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
    2023-06-13
    223人看过
  • 怎么对选择之债进行理解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还是标的物选择之债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1、因合意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
    2023-08-01
    108人看过
  • 什么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2.履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属债权人,也可属于债务人,在选择之债中,如有选择权的一方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对方便获得选择权。但如有选择权的一方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选择权,仅是不行使此种选择权,则对方不能获得选择权。选择之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变为非选择之债,如有选择的一方明确表示选定了其中的一种义务行为(即行使了选择权),此时选择之债便变成非选择之债。再如约定可供选择的其他行为开始时确有可能,但后来变成不
    2023-06-01
    464人看过
  • 如何选择债权公证机构
    第一步,申请。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第二步,提交材料。提交债权文书(详见债权文书的范围),申请人身份证明等。第三步,审查。第四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公证书。债权公证需要什么材料公证债务的资料有:(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申请公证的文书;(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对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
    2023-07-05
    247人看过
  •  债务人是否有选择权来选择偿还债务?
    债务人在选择债务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受到法律、当事人或交易习惯的制约时,这种自主权将受到限制。并且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债务人在选择债务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受到法律、当事人或交易习惯的制约时,这种自主权将受到限制。此外,享有选择权的债务人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作选择的,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会转移给对方。 未 作 选 择 的 债 务 人 , 选 择 权 会 转 移 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有选择权在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因此,债务人对选择之债有选择权。债务人在选择债务时拥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受到法律、当
    2023-10-08
    422人看过
  • 选择之债与保证之债的概念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一种债权。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选择之债相关法学著作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和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物或者行为、特定物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与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里均可用于选择。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保证债权是指设定了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依法向保证人
    2023-06-13
    160人看过
  • 民法典中债权人如何选择抵押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民法典中债权可以设置抵押权吗?债权不可以设置抵押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财产可以进行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从以上财产的形态来看,可以抵押的财产是物,债权是一种权利形态,因此,不可以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2023-08-13
    70人看过
  • 如何选择澳洲高中
    第一步:筛选目标院校根据第一步,相信学生已经有了意向院校的选择。接下来,就要过滤出最适合你的学校了。地理位置:澳洲高中留学分布较广,往往在市中心周边的学校规模都不会很大。喜欢大草坪式、庄园式的校园的同学可以选择离市中心较远的学校,这里也不乏有很多依山傍海的美丽校园。国际生比例:有些同学有着很强的自理能力,也有在国外生活或和外国人交流的经验,可以独立面对遇到的问题。这样的学生可以送到国际学生非常少的学校,或者是没有华人的学校,让其感受更本土的文化。如果学生的语言沟通和英文水平有限的话,建议申请有一定华人学生或华语老师的学校。若学生遇到突发情况,可以找到说华语的人寻求帮助。学校所提供的课程:所有就读澳洲高中留学的学生,都有和澳洲本土学生公平竞争大学的权利。如果想更顺利申请到心仪的大学,选课是关键!同学们可以挑选课程丰富的院校。部分院校可以同时提供不同领域的课程,或是同时提供澳洲高中以及IB课程
    2023-05-30
    363人看过
  • 买房贷款选择银行该如何选择?
    买房贷款选择银行时应该注意以下情况:1、看贷款利率折扣申请房贷,首先要看银行的贷款利率折扣,央行规定的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为4.9%。但是各地银行在实际操作中,会根据房贷市场大环境设定利率折扣,这样就会出现最低利率和最高利率。低利率意味着房贷利息就少了,对于购房人来说是省钱的关键,也是选银行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2、看贷款优惠门槛一般情况下,银行对于想要获得优惠利率的客户,都有一定的要求,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利率优惠的。这就是我们要说的另一个选银行的标准——看贷款门槛高低,这其中就包括获得利率折扣的门槛。比如有的银行会要求申请贷款的购房人在该银行有账户且存款达到多少额度以上,或者要求贷款的房子总额,而贷款部分达到多少额度以上。还有银行对二手房房龄要求也有差异,比如有的银行要求申请贷款的二手房房龄最长不能超过20年,有严格的银行要求不能超过15年,也有要求不能超过10年。3、看银行的调息方式房
    2023-03-13
    257人看过
  • 诉权的选择
    不当得利
    [案情]原告王某租赁甲公司的客车办事,该车司机为李某。途中,被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违章超行,致使王某乘座的客车被迫撞到一建筑物上,乘客王某受伤,司机李某也受伤。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评析]在以上案情中可以形成五组法律关系:一是王某与客运甲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二是王某与运输乙公司之间交通肇事侵权法律关系;三是客运甲公司与运输乙公司之间的交通事故关系;四是客运甲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单位与职工关系;五是李某与运输乙公司之间的侵权关系。基于以上几种法律关系,本案引申出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一、王某的损害应或可向谁来主张?是甲公司?乙公司?李某?还是都可以?二、李某的损害应有谁来赔偿?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三、甲公司的损害有谁来赔偿?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首先分析第一个问题,即王某的损害应向谁主张。作为一项赔偿必须依据一定的关系才能产生。在本案中,因王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一种客运合同关系,所以客运甲公司有义务按
    2023-06-07
    426人看过
  • 选择之债的定义和含义
    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 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 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024-01-05
    40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什么是选择之债和选择权选择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6-13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确定一种给付,使债成为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而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于其他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
    • 选择之债选择权限制有哪些?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01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选择之债,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种给付标的中选择一种给付的债。
    • 选择的债选择权的转移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10
      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期间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 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到来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届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
    • 选择之债是否就是选择标的
      广西在线咨询 2023-10-15
      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 2022年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由谁行使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20
      1、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由债务人行使,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