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1999)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18:26 489 人看过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豫人常[1998]4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1998年6月27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豫政文[1998]116号),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豫人常[1998]4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1998年6月27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草案)》(豫政文[1998]116号),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的总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以下简称有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支持和鼓励职业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直属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害作业单位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害作业单位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负有直接责任,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经费,专款专用;应当设置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投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

作业场所职业范围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未配置必须的个体防护设施的,劳动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二章职业病预防

第九条有害作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所属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有害作业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未经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者不得上岗。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预先告知劳动者。

第十一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影响和污染其他场所。

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确定急救人员,并制订急救预案。

有剧毒、放射源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第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全面准确地记录生产工艺流程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提出审核意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和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禁止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和劳动者。

第十五条生产、引进或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评价和中毒救治等有关资料,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毒性评价等资料不齐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监督,加强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和职业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指导。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持证上岗,依法履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任务。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测定

第十七条本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测定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

实施资质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间检测。无检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如实向职工公布。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实施质量监督,指定职业病防治机构对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

有害作业单位必须接受职业病防治机构的监测。

第二十条有害作业单位对监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栽定。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对有害作业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并健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二)从事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作业的。

第二十四条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一)从事或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20:3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职业病相关文章
  • 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工作试行条例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和研究工作,保护工人身体健康,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职业病防治院(所)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为生产服务的观点,积极完成职业病防治和科研工作任务。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和工业交通部门的职业病防治院(所),也适用于劳动卫生研究所、卫生防疫站的劳动卫生科和工业卫生研究所。第二章性质和任务第四条职业病防治院(所)是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进行职业病防治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卫生事业单位,是职业病防治与研究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第五条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工业生产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与研究工作,并指导地、市开展业务技术工作。第六条各级职业病防治和研究机构的主要任务:1、省、市、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所)(
    2023-05-03
    401人看过
  • 河南省禁止赌博条例
    第一条为了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处理。第三条凡用任何方式,以财物为注争输赢的,均为赌博行为;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等,均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查禁赌博应当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严格执法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禁赌博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查禁赌博工作的综合治理责任制。公安机关是查处赌博的主管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
    2023-04-24
    184人看过
  • 职业病防治原则与防治方针
    一、职业病防治原则与防治方针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二、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三、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由谁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
    2023-04-12
    448人看过
  • 河南省职业病鉴定费用是多少?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鉴定流程: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鉴定办事机构收到《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后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职业病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协商鉴定缴费事宜→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职业病鉴定受理通知书》→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当事人领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一、河南省职业病鉴定费用是多少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
    2023-06-23
    296人看过
  • 四川省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本办法所称职业危害因素,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的总称。本办法所称有害作业单位,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第四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二)参与有害作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卫生防护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对有害作业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023-05-03
    194人看过
  • 职业病的防治对策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我国现状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依然严峻。主要表现为:第一,我国职业病Σ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Σ害,接触职业病Σ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Σ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λ。第二,我国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近十年职业病发病情况呈现明显的凹形反弹倾向。发病人数从上世纪90年代初逐年下降,1997年降至最低后又呈反弹趋势。其中主要是尘肺病检出率显著回升。第三,我国的职业Σ害主要以
    2023-04-22
    417人看过
  •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环境监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其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土地、矿产、农业、水利、城建、工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6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一)县级财政每年
    2023-04-24
    440人看过
  • 河南省职工病退工资待遇
    一、河南省职工病退工资待遇1、因病退休,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叫因病退休,退休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00%发放。2、对于不符合以上年龄条件的叫因病退职(前提是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放,工作年限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放。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1、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2、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3、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4、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
    2023-04-01
    395人看过
  • 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
    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数以亿计,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三十多个行业,法定职业病名单达115种。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计数量、死亡数量及新发病人数量,都居世界首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呢?下午你将为大家做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一、我国职业病的防治对策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第一,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保障机制。包括:依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卫生管理体制和信息决策机制、完善的职业病工伤保险机制和稳定的、多渠道职业卫生投入机制,以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源。第二,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对象,调节我国职业卫生标准体系;按照入世要求,通过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尽可能使我国的职业卫生标准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标准的可操作性及其可应用性
    2023-04-30
    332人看过
  • 《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违反《条例》、《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北京市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监测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依照本办法处罚。关联法规:第三条违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局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未确定专门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二)不按规定建立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档案的;(三)易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有害作业单位,未配备应急防范装备和医疗急救用品,未设有专(兼)职急救人员的;(四)转让有害作业项目不提供防护资料的;(五)
    2023-05-03
    414人看过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
    2023-05-03
    425人看过
  • 河南省职业病鉴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
    2023-03-31
    140人看过
  •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一)尘肺病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过敏性肺炎2.棉尘病3.哮喘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5.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6.硬金属肺病二、职业性皮肤病1.接触性皮炎2.光接触性皮炎3.电光性皮炎4.黑变病5.痤疮6.溃疡7.化学性皮肤灼伤8.白斑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三、职业性眼病1.化学性眼部灼伤2.电光性眼炎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噪声聋2.铬鼻病3.牙酸蚀病4.爆震聋五、职业性化学中毒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
    2023-04-30
    85人看过
  • 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知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人身安全的概念也在不断的扩展,不局限于看得见的条件(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一些看不见的气体、温度、噪音、粉尘、射线等在威胁人们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最近国家发布了两个重要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加强安全管理、搞好生产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一、什麽叫职业病?职业病是指人类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职业病目录》,职业病主要有尘肺、职业性放射******、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
    2023-05-03
    57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病
    词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职业病
    相关咨询
    • 河南省制止尘肺病防治的条例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22
      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测尘结果应在三十日内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定期向职工公布。从事粉尘作业的单位,必须建立测尘资料档案。
    • 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条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06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
    • 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8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防治工作实施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江西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1
      诊断实行集体诊断的原则,执行国家制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由XX依法制定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按分级管理原则由XX批准成立的职业病诊断组或者其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 河南省职业病鉴定多少钱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17
      河南省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手续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是认定工伤等级以及后续的护理治疗的重要手段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