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11:47 238 人看过

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后,国有股东应及时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开征集转让事项出具意见。国有股东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意见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国有股东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律师补充:

公开征集转让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应当聘请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担任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与受让方不存在利益关联。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对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份转让对国有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拟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受让方受让股份的目的;

(二)拟受让方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金实力及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三)拟受让方是否具有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受让资金的来源及合法性;

(四)拟受让方是否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公开征集转让是指国有股东依法公开披露信息,征集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十五条国有股东拟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应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控股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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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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