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婚姻需要哪些条件
婚姻成立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又称为,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的条件,形式要件又称为结婚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结婚的实质要件又可分为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又称为积极要件,是指当事人人双方必须具有的不可缺少的条件;禁止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或称婚姻障碍,是指法律明定不允许结婚的情况。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根据以上规定,在我国结婚的必备实质要件为:
(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
(三)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符合一夫一妻制。
结婚的禁止条件为:
(一)直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取得结婚证,双方即确立夫妻关系,均需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
二、婚姻精神损害赔偿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如下:
(一)重婚
它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它是指有配偶者与非本人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以两性关系为基础,同时还有经济上或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
(三)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施暴者理应对受虐者给予损害赔偿。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1、它是指经常性的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与精神上的摧残、折磨,使其在精神上和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虐待包括积极的作为,如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冻饿、禁闭、捆绑、强迫过度劳动、侮辱、咒骂、讽刺、不让参加社会活动等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如不给衣食,有病不给治疗等。
2、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需要赡养、扶养、抚养的一方是指家庭成员中年老、年幼、患病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不能独立生活的人。遗弃家庭成员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受扶养的权利,从而给他们的生活造成困难,甚至给健康、生命带来危险。
三、婚姻可撤销吗
婚姻可撤销的。但需要满足如下情形才可以撤销:
(一)双方或一方因胁迫而登记结婚的;
(二)双方或一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记结婚的;
(三)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而登记结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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