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04:57 316 人看过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昌州政办发039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生鲜牛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保障生鲜牛奶质量,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鲜牛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乳,也称原料奶。生鲜牛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生鲜牛奶挤取和生鲜牛奶的收购和销售。

第三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州畜牧局是自治州奶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奶业办公室具体负责生鲜牛奶生产、经营的业务管理工作。

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按照行政职能要求,共同履行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应当坚持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计价、公平竞争、满足供应的原则,促进行业内部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逐步实现奶业产业化经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牛奶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合理编制奶源基地建设规划,鼓励和扶持生鲜牛奶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奶业发展。

第二章生鲜牛奶的生产管理

第七条从事生鲜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奶牛饲养场区;

(二)有配套的生产设备、防疫设备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奶牛饲养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没有传染性疾病;

(五)有相应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六)持有《奶牛健康证》。

第八条《奶牛健康证》由生鲜牛奶生产者向所在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动物防疫站检测审批后发证。

牛奶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奶牛健康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奶牛健康证》有效期一年。

严禁涂改、伪造、借用《奶牛健康证》。

第九条从事奶牛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申报检疫,持有奶牛产地检疫证明。

第十条生鲜牛奶储存、运输,必须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制容器或食品级塑料桶盛装。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消毒。

第三章生鲜牛奶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收购生鲜牛奶相适应的安全、卫生的营业场所;

(二)配备有合格的生鲜牛奶质量检测人员;

(三)有冷却、冷藏、保鲜设施;

(四)有对生鲜牛奶进行脂肪、蛋白、比重、酸度检测的设备;

(五)有相应的卫生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二条生鲜牛奶收购者须向所在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州奶业办公室批准后发放《收购许可证》。《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准从事生鲜牛奶的收购、代购代销活动。

严禁涂改、转让、借用《收购许可证》。

第十三条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持州奶业办公室审查核发的合格资料,到所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章生鲜牛奶收购和销售管理

第十四条收购生鲜牛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五条禁止收购和出售下列生鲜牛奶: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奶牛产的奶;

(二)奶牛产前15日内的胎奶;

(三)使用抗菌素类药物的奶牛在用药期间或者停药后5日内产的奶;

(四)患乳腺炎、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及其他传染病的奶牛产的奶;

(五)掺杂、掺假、变质的牛奶;第十六条收购单位和个人与乳品加工企业应当遵循稳定发展、合同定购、以质论价的原则,三方之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合作机制。三方之间应签订购销合同,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购销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履行地、履行期限;

(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数量;

(三)收购标准;

(四)计价标准;

(五)结算方式;

(六)运输方式;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八)供求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奶农、收奶站、企业三方之间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在奶业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备使用检测仪器。检测仪器主要用于对鲜奶检测,并以此检测结果对照国家鲜奶收购标准及企业的要求,作为是否收购鲜奶和确定奶价的依据。凡达不到收购标准的,不允许收购。对经检测达到收购标准的,收奶站必须出据收购凭证,以此作为有效合法凭据,奶农凭此收购凭证月底到收奶站结帐。

第十八条收奶单位和个人收购或销售生鲜牛奶时,应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坚决杜绝。掺杂使假、压等压价、短斤少两、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使用塑料及有毒有害容器等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单位或个人收购生鲜牛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检查验收,查验动物防疫证明和《奶牛健康证》。

第二十条单位或个人在生鲜牛奶收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奶农负责、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保证收购的鲜奶符合国家标准。经营者必须通过正当经营渠道获得合法收入,认真履行行业自律公约,不得洪抬价格、扰乱市场、谋取暴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奶业管理部门、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行政职责,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对生鲜牛奶生产、购销全过程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奶业协会组成督查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鲜奶收购站等级评选标准》,每年对各奶站进行考核定等,评选出甲级、乙级、丙级奶站并发放等级证书,在奶站显眼处挂牌明示。对定等为丙级的奶站限一年整改,在整改期间每季度都要在行业内部通报整改情况,一年内达不到乙级以上的奶站,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二十三条收购生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的从事经营人员必须经奶业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上岗证方可从事收购工作。

牛奶生产、收购、销售、加工人员,由卫生部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奶业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涉及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加工、销售不合格牛奶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州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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