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受委托的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数额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3 10:52:24 63 人看过

一般来说,对贪污受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数额比较好认定。但是对于以承包、租赁形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由于具体形式不一样,对委托人员的贪污数额认定要具体分析。

1、对于以上交固定承包费为承包形式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其贪污数额就是承包者的营利中扣除其侵占的余额和承包费之间的差额(如果余额大于承包费,则差额属于承包者的合法收入,如果余额小于承包费,则差额为贪污数额)。如果承包合同中规定,承包者在上缴国家承包费时,还必须按一定比例足额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还须从营利中再扣除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余额才是承包者的个人收入。

2、如果承包是按营利比例分成,则贪污的数额是占有数额中减去本人应得的比例。

3、如果以租赁经营为国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形式,租赁经营要求承租人在交纳租赁费同时必须交纳租赁抵押金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数额,即贪污的数额中要扣除抵押金的数额。因为抵押金是租赁者的个人财产,其以抵押金赔偿之后,其不足部分才应以贪污罪论处。

哪些人可以构成贪污罪

1、法定从事公务人员(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控股、参股、上市公司不能视为国有公司,其中由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

2、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委派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形式——任命、指派、提名、批准等;非国有单位——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委托人为国有单位;委托方式为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

(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如下6项行政管理工作:①管理8种特定款物:救灾、救济、扶贫、优抚、移民、抢险、防汛、社会捐助②经营、管理国有土地③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④代征、代缴税款⑤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⑥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的下一级基层自治组织,是最基层的自治组织,故村民小组组长属于村基层组织人员,其协助政府从事上述6项行政管理工作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贪污罪。但若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则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根据规定,村党支部也是村基层组织。

(2)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

具体包括: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政协委员;②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③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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