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于先予执行?
A: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如果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涉及及时治疗及医药费的先行支付问题及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护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如果不存在这些紧急情况的,一般不支持先予执行的申请。
Q:医患纠纷案件如何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
A:主观过错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种基本形态。医疗机构需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过错表现为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过失。判定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正确认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确定医疗过失的前提是首先确定其在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承担的职责是为病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责任重大,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注意义务就构成过失。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客观判断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活动过错的基本依据。判断时可结合医疗行为的专门性、地域性、紧急性以及考虑到医疗技术的发展水平、医疗环境、医学尝试等多种因素综合加以确定。例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推定医疗机构具有主观过失,医疗机构否认自己具有过失,就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的标准就是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这些规章和规范,那就是没有过失。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医务人员积极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如错误诊断、开错药、不当处方、不当手术等等;不作为则是指医务人员消极地不实施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其必须实施的行为,如对病人推诿拒治、贻误治疗时机、对病人报告的病情不予理睬、不按护理规范和常规按时观察病人病情、不尽告知义务等行为。究竟哪些具体行为属于医疗过失行为,尚无法一一穷尽。具体判断时可结合我国医疗卫生的实际情况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而主观上又不是出于故意的,都应认定为医疗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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