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张某华在村委会组织的修建公路中受伤致残,为讨损失,他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8月9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宁镇阳高村委会赔偿原告张某华约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安宁镇阳高村村委会决定修建辖区内一条500米长的乡村公路,村委会负责集资款项的收集,并组织村民在工地上进行义务投劳,按劳力10元/天支付工资。该村村民张某华也参与了该项劳动,负责工地材料的运送。
2006年5月18日,张某华正在搬运机器设置时被机器砸中胸部,随后被送往该镇红十字医院治疗,出院诊断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张某华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华以此为由诉至法律要求村委会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接受村委会的统一组织参与修建公路并领取一定报酬,实际上与被告形成了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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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是由肇事方承担。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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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被电摩撞伤腿骨折被赔偿是3万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22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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