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35:17 228 人看过

1、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中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名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法律规定的适用:

(一)同等条件的股权转让一般包括转让标的、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和其他约定条款,其中转让价格是最重要的条款。在一般股权转让中,价格条款是主要标准,相同的条件主要体现在相同的转让价格中。此外,付款方式、履约期限等条款不能作为判断是否平等条件的标准,只能作为价格条款的辅助条件。在实践中,如果因标准不确定而产生的争议无法避免,双方也可以就“平等条件”进行协商。(II)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首先,转让方股东应书面通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其他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转让股份、转让价格、受让人等基本情况其次,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第三,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书面通知转让方股东,优先购买方的股东和转让方的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法院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

当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股权时,未经半数股东同意,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

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收购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变更股权价格。拍卖股份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参加。拍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以交易价格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根据中间人的估价选择是否通过拍卖改变价格。如果各股东在收到法院通知后20天内未购买,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拍卖执行期间,法院公司应当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参加拍卖。股东不得以拍卖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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