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F公司(买方)与新加坡C公司(卖方)于1993年2月2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及其附加协议,合同约定:由F公司向C公司购买直径为6.5mm的盘元钢材料10,000公吨;单价为303美元/公吨CFT港。货物最迟于1993年3月25日装运。1993年3月22日,C公司致电F公司称,由于货物原产地俄罗斯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需延期交货,并需交付替代货物。
1993年4月,双方通过协商,就交付替代货物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在总共10,000公吨钢材料中,C公司应交付约2,400公吨6.0mm盘元钢,以及约7,600公吨6.5mm盘元钢。
1993年4月8日,C公司致电F公司称,可于1993年4月下旬将2,400公吨6mm盘元钢和3,600公吨6.5mm盘元钢共6,000公吨装上K.M号货轮,余下的4,000公吨6.5mm盘元钢将另外派船装运。
1993年4月19日,F公司依照双方的约定,修改了信用证。1993年4月21日,C公司付运了2,406公吨6.0mm的盘元钢和3,519公吨6.5mm盘元钢,共计5,925公吨。
1993年5月11日,C公司致电F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将其余的4,000公吨盘元钢的装运期延至6月10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至7月10日。
1993年5月13日,F公司致电C公司,催促其交付所欠的4,000公吨盘元钢,并声明保留索赔权。
1993年6月2日,K.M轮所载的5,925吨盘元在汕头港卸货。1993年6月10日,申请人第三次修改了信用证,将装船延至6月30日,信用证有效期限至7月30日。
1993年6月15日,F公司向香港L公司指定由E.T轮装运4,800公吨盘元钢,溢短装5%,装运日期为1993年6月14日至16日,同日11点15分,F公司将应修改的信用证条款电传给了C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对第二批货物的数量、规格、化学性能和物理性能的规定。
1993年6月22日17点11分,F公司致电C公司称:关于L/C剩余5000公吨盘元钢事,我方确认并接受E.T轮装运上述货物。
1993年6月23日,C公司要求F公司对信用进行修改,但F公司未予答复,亦未再修改信用证。同日,F公司以C公司交付的2406公吨6.00mm盘元钢有质量问题,货物的机械性能不符合合同规定,其用户要求退货为由,向C公司提出索赔。
此后,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履行与索赔问题未能通过协商解决,F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F公司的索赔请求和理由
1993年6月2日,被申请人C公司所交付的5925吨盘元钢在T港卸货。1993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G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了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证明被申请人所交的6mm直径的2406吨盘元钢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与合同规定不符。
由于存在质量问题的2406吨盘元一直堆放在T港港务局,其堆场费不断增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应尽采取行动,解决该货物的索赔问题。同时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1993年7月5日,C公司致电申请人,提出不接受中国商检局的证书,要求提供SGS或其他独立的外国检验人附签和盖章的证书,并于1993年7月6日致申请人,要求安排SGS检验上述货物。
1993年7月6日,申请人回复被申请人,指出中国商检局的证书不能让SGS等机构附签,依照合同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接受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如被申请人要求复检,应由被申请人自已指定检验人并安排检验。
1993年7月8日,申请人再次致电被申请人,指出指定检验人员复验是被申请人的权利,鉴于货物每天的堆放费用很高,因此被申请人的检验人员必须于7月12日前同申请人取得联系,否则,将视为被申请人放弃复验权利。此后,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尽早派检验人员并解决有关争议。
1993年7月3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SGS不作该批货物的检验,于是申请人于8月3日致电被申请人:根据你方的通知,即意味着你方已放弃对中国商检局检验结果的异议和指定你方自已的检验人的权利,同时指出,鉴于货物堆放场费不断增加,申请人将继续努力处理该批货物,并向被申请人追讨损失。
1993年9月23日,为避免损失的扩大,申请人与其用户Z公司进行协商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在扣除Z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另一合同项下的滞期费80000美元和欠申请人的款项3421412美元后,申请人已支付Z公司7826588美元。
申请人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期为1993年3月25日前,但被申请人却迟于1993年4月21日才交货,并且仅交付6000公吨货物,尚欠4000公吨未交,而被申请人所交付的6000公司吨货物短重140公吨,并未按合同要求交付直径为6.5mm的货物,其中2406吨6mm盘元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严重不符。
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就知道被申请人非直接供货商,申请人也非直接用户,因此合同规定允许接受用户文件。申请人根据用户提供的中国商检局出具的证书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是有效的。
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货物堆场费与日骤增及中国钢材市场价格下跌的情况下,申请人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并终于在1993年9月23日与Z公司达成协议。申请人已实际向Z公司支付192480美元,加上申请人为解决其与Z公司争议所花费的10000美元,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另外,1993年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就本案合同签订了一份回扣协议,该协议规定被申请人每吨货物退给申请人2美元,以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能按时交货,同意每吨减价1美元,因此,被申请人应按每吨退给申请人3美元。该合同实际运出5925吨货物,申请人应得回扣共计17775美元,被申请人始终未支付该款。
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仲裁请求为:
1、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已偿付Z公司192,480美元的损失。2、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为解决其与Z公司争议的花费计10,000美元。3、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17,775美元的回扣。4、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
(二)被申请人C公司的答辩陈述和理由
1、关于货物的品质问题
合同签订后,由于合同项下货物的原产地俄罗斯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双方于1993年4月,经协商一致同意被申请人最迟于1993年4月21日将约为2400公吨,直径为6.00mm的盘元和约为3500公吨,直径为6.5mm的盘元装运,申请人也相应地修改信用证。
-
如何认定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430人看过
-
对怠于行使执行权该如何监督
100人看过
-
怠于行行使抵押权危害
185人看过
-
怠于行使债权认定标准
92人看过
-
复议前置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复议权的案件受理
56人看过
-
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造成损害该如何处理
381人看过
仲裁委员会是自律性社会公益组织,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经省司法厅登记,挂靠于政府法制局。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又通过自己的办案活动取得一定的收入。仲裁会可以为被聘用的没享受退休待遇的工作人员缴纳三金。... 更多>
-
如何理解“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1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风险提示: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
-
买卖合同如何行使单方解除权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8合同解除严格讲就是指单方解除,依解除的事由不同,又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至于所谓的协议解除,在大陆法系中又称为合意解除、解除契约或反对契约,是一种无解除权的、当事人间合意的结果,亦即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解除。 在传统合同理论中,根据解除的事由不同,合同解除被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根据解除的主体不同,又被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而现
-
怠于行使债务人权利的处罚?澳门在线咨询 2021-06-16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不作为,而不论其对该不作为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
-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诉讼时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5-09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不积极清收到期的外欠款,这种证据不好取得,如果有这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可以作证据的,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你们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时效应从对方拒付时计算,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款时起算的说法严格来说是不正确的,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每次催款的间隔不能超过两年,诉讼一般需要半年时间才能一审结束.
-
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如何认定,法律有哪些规定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04认定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的办法: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就可以认定为怠于行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