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中法定裁定终结案件执行费用负担问题的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1:40:12 220 人看过

《办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申请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该项规定保证了司法行为的连贯性,防止了因申请人交不起申请费而造成审执脱节,极大方便了当事人,也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和司法为民的理念。但是在具体执行案件过程中,如遇到法定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还相当突出,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笔者针对执行案件法定裁定终结执行情形中出现的问题一一阐述。

针对第(一)项,申请人撤消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无可厚非。申请人启动了国家公权力为其维护合法权益,过错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当然要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责任,并由此带来的额外费用,符合法理精神。而申请人撤销申请,关闭了国家的公权利,不用再为其维护权益了。申请人在此项规定中,是国家公权利的发动者和关闭者,因此笔者认为该项费用应由申请人承担。而具体到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很少主动撤销申请,一些申请执行标的额少,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的案件,通过执行人员的耐心细致的做工作,申请人从实际情况考虑自身利益,有可能撤销执行申请,从而法院对案件予以裁定终结。但申请费用的负担问题在此得到体现,申请人撤销申请是执行人员做工作,申请人分析得失后做出的决定。申请人不可能也不愿意再承担申请费用,被执行人也往往不愿意承担费用,因为申请人独自就启动和关闭了国家公权利。有的被执行人常年不在家,如一趟趟去找被执行人要申请费,投入的司法资源往往高于申请费用,得不偿失。

针对第(二)项规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执行案件由于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撤销,但该执行案已立,虽可裁定终结执行,对于申请费用的承担,《办法》无明文规定。

针对第(三)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类执行案件的终结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客观不可抗力造成的,该费用由谁承担,是否承担,《办法》无明文规定。

针对第(四)项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由于自身死亡造成案件执行程序的法定终结,该类案件费用承担问题,《办法》也无明确规定。

针对第(五)项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该类案件费用承担问题,《办法》无明文规定。

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若遇见以上几种法定裁定终结的情形,由于申请人不预交执行申请费,从而易造成案件已结,费用没交无法报结的情况。

《办法》的实施,与老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一些小额民事、婚姻、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今后的诉讼费将大幅下降。费用的降低,极大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保证了经济困难的人也打的起官司,为饯行司法为民理念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同时也使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由于申请人不预交申请费,执行案件的数量必然也相应增加,我国目前社会正处在一个改革关键期,有些执行案件的情况也不象判决书上写的那样简单明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执行人员要下去摸清情况,理清思路,穷尽措施,尽力执行。《办法》的实施大幅度的削减了诉讼费用,对于基层法院来说,政府本身财政困难,法院在财政紧张的情况下,执行人员有可能让一些明明可以通过做工作和解的执行案件草率的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执结案件,易激化社会矛盾,造成当事人上访,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执行案件的增加必然使执行案件中法定裁定终结的情形增多,因此申请费用问题亟待明确。笔者在这里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必须严格执行《办法》,不能超标收费。对于执行案件,绝对不能让申请人预交申请费。

二、对于法定裁定终结的案件:如果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因为执行案件申请人撤销申请绝大多数都是执行人员做工作的结果,真正受益人是被执行人,所以被执行人应交纳申请费;如果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因为不是当事人的原因,申请费用不应由当事人承担,法院出相关证明予以报结案件即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申请费用也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承担应当由有过错方承担,在这里当事人是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申请费用,法院也可以向收费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予以报结;如果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权利人死亡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为被执行人的不履行是该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诱因,虽然申请人已经死亡,被执行人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费用可以适用缓、减、免程序,法院想收费部门出相关证明以报结案件。

总之,《办法》的实施使诉讼费下降,对弱势群体来说绝对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财政保障不到位,法院将面临严重的生存问题,这样到头来,会造成新的打官司难。执行案件中法定裁定终结的案件执行费用负担问题仅仅是其中一个问题,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政府的财政支持,以顶住即将来临的众多案件的压力,发挥法官的积极性,办理好每一个案件,使人民群众满意,真正达到司法和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4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执行费用相关文章
  • 强制执行案件中法院执行费用谁来承担
    一、强制执行案件中法院执行费用谁来承担?强制执行案件中法院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二、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费是怎么规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2023-04-14
    464人看过
  • 法院终结执行的案件能否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一、执行完毕结案还能恢复执行吗终结执行的案件是可以再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二、民事案件恢复执行的程序民事案件恢复执行的程序如下:1、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申请法院恢复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恢复执行申请书;原执行依据副本;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或执行和
    2023-03-23
    318人看过
  • 民事案件的执行中止和终结
    民事诉讼执行中的执行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中止诉讼的原因,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不宜进行,因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执行,待这种原因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制度;终结执行是指已经开始的强制执行因发生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进行,因而结束执行程序。一、诉讼终结的主要情形有哪些1、因申请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强制执行程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依当事人的申请撤回而结束。2、因被执行人的原因而致执行程序终结。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所负的债务也不能被免除,而应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或者由其义务承担人作为被执行人来履行义务。3、因执行依据的原因致执行程序终结。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的案子可以恢复执行吗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的案子是可以恢复执行的。对无财产可供执
    2023-02-26
    218人看过
  • 关于执行案件管辖的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民事诉讼法》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一、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时间是多久?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劳动仲裁强制执行期限一般是两年,法院判决书生效以后,应当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依据判决书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为
    2023-04-06
    229人看过
  • 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港澳离婚案件执行问题的批复1974年5月17日,最高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请示收悉。我们认为,关于钱行仪与吴章明离婚一案,应由你市有关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另行判决,香港法院判决不予承认。此复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港澳判决离婚案件执行的请示报告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74)沪高法民字第29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我们在处理港澳婚姻案件中,发现有个别在香港的一方向香港法院提出离婚,香港法院判决离婚,但判决书没寄给上海一方。例如:吴章明(男)与钱行义(女)于一九五三年结婚,生有二个孩子,一九六二年钱去香港,至六五年钱要求与吴离婚,但吴不同意,钱即向香港法院起诉,并于一九六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决双方离婚生效,而吴在上海未收到书面判决。直到一九七三年才听儿子告诉以上情况,才要来一份判决。为此,吴向本市静安区法院提出办理,对香港法院的判决应否承认,还是上海
    2023-04-22
    467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案件的执行规定
    涉外仲裁是指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将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制度。适用范围: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如何处理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
    2023-03-13
    173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若是提出鉴定、评估、检验等支出的费用,由提出申请的一方承担。若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费用为双方协商之后共同承担,协商不... 更多>

    #执行费用
    相关咨询
    • 关于行政案件执行条件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3-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 案件执行终结民事裁定书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10
      第六,人民法院认为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据此,终结执行是因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因而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恢复。 执行终结的裁定既有程序效力
    • 关于刑事案件中止民事执行的问题
      广东在线咨询 2023-04-08
      案件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从司法实践来看,案件在侦查阶段比较容易取保候审。申请条件: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
    • 执行完结的案件裁定书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法院擅自对执行案件结案的问题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5
      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