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时限是多长时间?
《证据规定》比较全面地规定了举证时限制度。所谓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该制度的确立,是《证据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的诠释,是对我国过去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重大突破。
勿庸置疑,举证时限制度既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公平保护,防止证据突袭,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防止诉讼拖延。但我们也应看到,举证时限制度增加了举证义务人举证的难度和强度,这在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的举证方面表现尤甚。在施工单位不了解对方抗辩主张的情况下,要求其将案件中可能出现的数百个争议问题涉及的所有证据提供完整,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有人甚至主张鉴定资料可以不受举证时限的限制,但这显然违背了《证据规定》的宗旨。
为了有效解决上述矛盾,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二种措施:一是适当确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审判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适当延长,涉及工程造价鉴定的案件,举证期限一般以六十日为宜。二是充分利用证据交换制度和释明权的行使,引导和协助双方当事人履行举证义务。
二、几种申请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情形
1、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情形
一般而言,工程价款争议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实体权利义务之争,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时,如果当事人不提出鉴定申请,人民法院就应该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前述“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对以下工程价款发生的争议:(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2、施工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原告追索工程欠款的施工单位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责任。但当其提供了施工资料、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实践中存有争议。有人认为,施工单位垫付了大量的建设费用,完成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就负有与其结算工程款的法定义务。当施工单位提供了施工资料和结算报告以后,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如果建设单位对结算报告持有异议,应由其申请司法鉴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欠妥,因为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诉讼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系到当事人不能举证、举证不充分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充分的法理基础。
《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追索工程欠款,就负有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欠款事实的责任。由于其提供的结算报告系依据施工资料单方作出,而施工资料的专业性极强,使仅具有一般社会理性和认知能力的法官无法对该事实作出准确认定,此时,法官必须求助于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才能发现事实之真相,而司法鉴定就是揭示当事人举证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有效手段。因此,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施工单位仅提供施工资料,应视为其举证不充分,申请鉴定是施工单位继续履行举证责任、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一项义务。
如果施工单位不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或者是申请鉴定后拒绝交纳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施工材料,致使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工程价款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施工单位作出不利判决。
3、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
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单位申请鉴定的情形主要有二种:
一是在双方对工程造价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建设单位主动提出鉴定申请。
如前所述,对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在于施工单位,但在有些情况下,施工单位未提出鉴定申请,而建设单位出于确定工程价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之目的提出了鉴定申请,这时人民法院亦应准许。
二是施工单位提供了自行委托得出的鉴定结论,建设单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施工单位在起诉前,为了增加其证据的证明力,有时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先行鉴定,并以此作为诉讼依据。按照《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此时,建设单位可以对自行鉴定的鉴定人资格、鉴定依据、鉴定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进行质疑,如果能够证明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建设单位证明了鉴定结论具有不可采性,但未申请重新鉴定的,举证不充分的法律责任仍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327人看过
-
如何规定施工质量鉴定的期限
239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文书编制规定(试行)
250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情况如何?
306人看过
-
关于建筑纠纷工程量鉴定的规定
489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应该怎么去鉴定
90人看过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
如何鉴定建筑工程品质江苏在线咨询 2021-10-141.有建筑工程架构检验(建筑工程零件质地检验、振动性检验、结构应力性检验、架构性能检验等)、受灾后架构承受力判定。 2.对第一产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5性鉴定(5性是指安全性、适用性、适修性、耐久性和可靠性)、建筑物抗地震性检验、沉降观察、受光照检验、容积,面积功能检验等。 3.对市政工程和施工安装质量检验、道路桥梁结构安全性,可用性,维修期限与维修后维修质量鉴定检验。 4.对建筑工程室内检验:主要检
-
怎么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25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那么,建筑工程质量如何鉴定呢 建筑工程质量的鉴定具体主要分为四个方面:施工质量的鉴定规划、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成品质量鉴定和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程度鉴定。 一、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会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一是施工
-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司法解释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92011年工程竣工吗?现在业主已经在正常使用了吧?工程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高于一切,主张工程款首先需要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签证文件等是否完备?你们当时签订的合同有瑕疵吗?采用的示范合同还是自拟合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完全成就了吗?建议来电或者预约咨询,以准确分析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错过诉讼时效!
-
本法上是如何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的重庆在线咨询 2023-05-071、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工程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主体结构终生保修。质保期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2、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申请书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6说明:1、申请人申请鉴定时必须提交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合法证件、施工图以及相关资料,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鉴定费用;2、申请人应配合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做好鉴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3、在房产交易活动中,凡对原有房屋进行交易(如租赁、抵押、转让、拍卖和房改售房等),交易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房屋的安全鉴定;以及成片房屋的完损等级评定;4、因施工、堆物、碰撞等(如夯扩桩、相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