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可以收回的。
一、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单方面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呢?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出租人可以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的情况。
二、公租房续租要求是什么
1、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生育等义务,且无犯罪违法记录。
2、租赁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1)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2)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者人才公寓;
(3)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4)承租人有犯罪违法记录;
(5)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资格,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者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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