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学者在对附条件法律行为进行考察时,其着眼点常在所附条件的外部特征上,少有对所附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进行探讨。因而对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几近学说空白,导致在一些关于条件可否变更及变更后对附条件法律行为影响的案型的效力认定等法律问题悬而难决。从法理推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性质是一个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并不具有独立性,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因而条件的变更也就是法律行为内容的变更。
[关键词]附条件法律行为、条件、意思表示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问题的提出
1993年10月15日,上海长兴实业总公司(下称长兴公司)作为土地方与上海建设工程联合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作为投资方签订了《三门路多层住宅小区联建协议》。约定:长兴公司提供土地和建房指标,建设公司承担建设资金以及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680万元,两家公司联合开发5.4万平方米的住宅。
1994年4月8日,建设公司以引资方式又与上海万国企业发展公司(下称万国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万国公司承担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万国公司先后投入人民币5791.75万元。后因建设公司无力继续开发,又与上海建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建联公司)签订接盘《协议书》,约定由联建公司受让系争项目,建设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联建公司,项目开发由建联公司继续履行,并由建联公司承担整个合同履行期间的全部法律责任。
1996年2月28日,上述建设公司、长兴公司、万国公司和建联公司四方签订转让《协议书》,就项目由建联公司接盘事项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建联公司接盘继续开发并负责返还万国公司全部投资款,协议自建联公司先行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时生效。转让协议签订当天,建联公司即向万国公司支付了人民币900万元,万国公司则在签收时书面同意转让协议生效。项目转让后,建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有偿使用土地及房屋预售许可手续。因建联公司到期未支付其余款项,万国公司起诉法院,要求建设公司、建联公司和长兴公司共同返还剩余投资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未成就,故尚未生效,判由建设公司返还万国公司的剩余款计人民币4891.75万元及相应利息,建联公司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和建联公司均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建设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认为:转让协议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和债权人万国公司协商一致改变,故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有效,同时认为债务已经转移,要求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承担全部债务本息的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判定转让协议有效,判由债务受让人建联公司单独偿还全部本息共约人民币7500万元。
本案的系争点为转让协议是否生效,即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二审法院也正是基于对该协议所附条件的成就已否而作出相反之判决。这给我们提出了以下法学问题:即条件在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地位问题;附条件法律行为性质问题和所附条件是否可以变更及变更后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影响问题。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对上述法学问题进行探讨,首先得厘清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普遍认为,法律行为概念是19世纪德国法学的产物,并被《德国民法典》首创运用,为民法典中最抽象的法学概念之一。后世继受大陆法系之德国脉的各国民法都秉承了此概念,我国也不例外。[1]法律行为概念的抽象而出来自于近代私法的发达。私法强调允许个人自由决定法律关系,使人们的私法生活具有全方位的自由气质,法律行为概念正是德国法学家创设来表彰这种自由气质的工具。但开始使用这一概念时,人们对其内在构成要素并未认真地探求,仅笼统地表示其是自由追求法效果的行为。德国学者海瑟(Heise)在1807年的《民法概念-潘德克吞(Pantekten)学说教程》一书中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具有意思表示属性。[2]历经德国法学大儒萨维尼、温德赛和拉伦茨等演绎,最终确立了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为法律行为的具体适用提供了理论基础。现代法学一般将法律行为解释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要件。[3]
-
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处理方式
176人看过
-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期限吗
480人看过
-
附条件合同在中国有效吗附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
321人看过
-
哪些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146人看过
-
如何区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75人看过
-
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如何处置
154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应符合的法律要求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31、是未来的事实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5、具有使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效力
-
在审判书中,写有附条件不执行,想问附条件不执行称为缓刑吗?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7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由于缓刑制度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监禁刑,当所附条件达到时,罪犯就可以免予原判刑罚的执行。因此,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对缓刑适用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判刑罚是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人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犯
-
-
附条件合同在中国有效吗附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澳门在线咨询 2021-12-02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同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附条件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未来发生或不发生为限制条件的合同。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在附有条件实现后生效。关于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的合同就有效。合同附的条件不合法或者损害一方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如何解释?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02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就发生效果意思所负载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